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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劳动基本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所独有的内容在于劳动者只要在试用期里,没有其他任何理由也可以随时解除,这一点台湾没有规定,给用人单位带来了较大的风险,应特别重视。
  5.预告期间
  大陆劳动法将预告期间一概定为三十天。而台湾劳基法规定雇主依规定终止劳动契约者,其预告期间依左列各款之规定:一、继续工作三个月以上一年未满者,于十日前预告之。二、继续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于二十日前预告之。三、继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于三十日前预告之。劳工于接到前项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6.集体合同相关问题
  大陆劳动法里专门规定了集体合同制度,台湾劳基法里没有明文规定这一制度,现对大陆的集体合同作一简单介绍。
  大陆劳动法里的集体合同是指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它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一方是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后者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前者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者由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前者规定了最低限度的集体劳动条件;后者规定的劳动者个人劳动条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一律无效。
  大陆劳动法,集体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以及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如标准性条款、目标性条款、程序性条款)。
  如果一方就集体合同的变更提出商谈的,另一方应给予答复,并在7日内协商,变更或修订后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集体合同应在7日内向审查集体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提交书面说明。
  大陆劳动法里集体合同的争议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请: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构提出协调处理申请;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应组织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共同进行,双方各选派3至10名,并指定1名首席代表参加。劳动行政部门在30日内处理,最长有超过45日,并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
  四、劳工标准
  (一)工时
  大陆劳动法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1995年国务院修订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大陆劳动法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其主要含义是特定的条件下允许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职工,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其特殊条件的范围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
  大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同时大陆劳动法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台湾劳基法规定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雇主经工会或劳工半数以上同意,得将其二周内一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于其它工作日。其分配于其它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仍以八十四小时为度。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同样台湾劳基法也对工时的缩短和延长给予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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