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义务有:支付租金;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合同法第
247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承租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
246条)。
而台湾的民法里也规定了几种特殊的租赁合同,如耕地租赁、租地建房等,鉴于两岸在物权制度上的差异,在此不再赘述。
(九)借款合同
1.借款合同的范围
在借款合同的规定中,台湾民法称之为消费借贷,是借贷合同的一种,台湾民法中的借贷合同包括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其中使用借贷是指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约定他方于无偿使用后返还其物的合同,这种意义上的物的借贷在大陆
合同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不是作为有名合同而加以规制的。故在此仅比较大陆的借款合同和台湾的消费借贷合同。
大陆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其合同标的只能是资金。
台湾民法第474条规定,称消费借贷者,谓当事人一方移转金钱或其它代替物之所有权于他方,而约定他方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之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对他方负金钱或其它代替物之给付义务而约定以之作为消费借贷之标的者,亦成立消费借贷。所以台湾消费借贷的范围也较大陆宽泛。
2.贷款人(贷与人)的义务
大陆
合同法第
201条第一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另外
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也可以看作是对贷款人的约束。
台湾民法由于范围更广,所以还规定了贷款人对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其民法第476条规定消费借贷,约定有利息或其它报偿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时,贷与人应另易以无瑕疵之物。但借用人仍得请求损害赔偿。消费借贷为无报偿者,如借用物有瑕疵时,借用人得照有瑕疵原物之价值,返还贷与人。前项情形,贷与人如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借用人得请求损害赔偿。
3.借款人(借用人)的义务
大陆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人的义务主要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前文已解释)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台湾民法对借用人的义务规定为,及时利息或其它报偿,应于契约所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应于借贷关系终止时支付之。但其借贷期限逾一年者,应于每年终支付之。借用人应于约定期限内,返还与借用物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未定返还期限者,借用人得随时返还,贷与人亦得定一个月以上之相当期限,催告返还。借用人不能以种类、品质、数量相同之物返还者,应以其物在返还时、返还地所应有之价值偿还之。返还时或返还地未约定者,以其物在订约时或订约地之价值偿还之。金钱借贷之返还,除契约另有订定外,应依下列之规定:一 以通用货币为借贷者,如于返还时已失其通用效力,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二 金钱借贷,约定折合通用货币计算者,不问借用人所受领货币价格之增减,均应以返还时有通用效力之货币偿还之。三 金钱借贷,约定以特种货币为计算者,应以该特种货币,或按返还时、返还地之市价,以通用货币偿还之。以货物或有价证券折算金钱而为借贷者,纵有反对之约定,仍应以该货物或有价证券按照交付时交付地之市价所应有之价值,为其借贷金额。
(十)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就是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承揽合同的复杂性且两岸在具体规定上差异较大,故下文主要介绍大陆
合同法里的相关制度,然后指出与台湾民法里承揽合同的主要的不同点,而不再对台湾民法里的承揽合同的具体制度进行详尽说明。
大陆
合同法中对承揽人的权利规定有: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者补齐以及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催告定作人在合理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对定作人因不支付报酬或者材料等价款的,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大陆
合同法里承揽人的义务有: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按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该工作成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如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在承揽人占有期间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揽人承担,但不可抗力的除外;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