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合同。大陆
合同法第
168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169条规定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试用买卖合同。大陆
合同法第
170条规定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七)赠与合同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
大陆
合同法第
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台湾民法第408条规定,赠与物之权利未移转前,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其一部已移转者,得就其未移转之部分撤销之。前项规定,于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者,不适用之。
可见,两岸
合同法均规定在赠与物在转移权利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也均给予了排斥规定。大陆
合同法的排出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合同,台湾民法规定经公证之赠与,或为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赠与。当然大陆更突出了对救济和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的不可撤销性。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大陆
合同法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台湾民法规定,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受赠人对于赠与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赠与人得撤销其赠与:(一)对于赠与人、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有故意侵害之行为,依
刑法有处罚之明文者。(二)对于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者。前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一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赠与人对于受赠人已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受赠人因故意不法之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妨碍其为赠与之撤销者,赠与人之继承人,得撤销其赠与。但其撤销权自知有撤销原因之时起,六个月间不行使而消灭。
两岸对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规定基本一致,大陆
合同法指出了侵害近亲属,而台湾民法则是罗列了配偶、直系血亲、三亲等内旁系血亲或二亲等内姻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大陆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3.穷困抗辩
大陆
合同法第
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着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台湾民法第418条规定赠与人于赠与约定后,其经济状况显有变更,如因赠与致其生计有重大之影响,或妨碍其扶养义务之履行者,得拒绝赠与之履行。两岸法律都给予了赠与人在生活情况发生困难时候可以不再履行义务的权利。
4.赠与人责任
大陆
合同法第
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191条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台湾民法规定,赠与人仅就其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受赠人负给付不能之责任。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者,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之损害,负赔偿之义务。附有负担之赠与,其赠与之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于受赠人负担之限度内,负与出卖人同一之担保责任。
这是两岸关于赠与人责任的规定,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债务不履行的问题,两岸均规定,赠与人只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对于一般的过失均不要求承担责任。二是瑕疵担保责任,两岸也均是在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况下才要求赠与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不要求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对于附义务(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要在义务(负担)范围内承担责任。
(八)租赁合同
1.出租人义务
大陆
合同法第
216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台湾民法第423条规定,出租人应以合于所约定使用收益之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应于租赁关系存续中,保持其合于约定使用、收益之状态。
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义务,首先是交付租赁物,其次是保持可满足租赁约定的状态。另外两岸均规定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修缮的义务、瑕疵担保的义务,费用返还的义务。
2.承租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