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的批准退休决定处分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劳动权,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对此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对此县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
(2)社会生活保障权:(
宪法第
44条)
在“吴粉女退休后犯罪刑满释放诉上海市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所恢复退休金待遇侵犯社会受益权案”行政案件中,受案法院对行政机构对停止发放退休后犯罪的刑满释放人员退休金的行为,认为侵犯了《
宪法》第
44条关于退休人员社会生活保障权的
宪法基本权利,确认被诉行为的违法.并且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
宪法条文制作法律文书。本案中原告吴粉女为被告上海市长宁区市政管理所职工。1982年退休后在被告处领取退休金。1989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1年8月,被告对原告予以除名,并停发了退休金及其他钱物。1996年lo月15日,原告刑满释放,到被告处领取退休金,被告予以拒绝。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是被告的退休职工,退休期间因犯罪被判刑,现已刑满释放.请求被告恢复退休金。被告辩称,原告在退休期间已被单位除名,不应恢复退休金。受案法院认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金待遇是公民享有的一项重要社会经济权利,它对于退休人员安居生活是一项主要的保障。被告因原告在退休期间犯罪而对其做出除名处理,显属不当;在原告刑满释放后又拒绝给予退休金待遇,亦缺乏充足的根据和理由。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予退休金待遇,依法应予支持。”
(3)平等权:(第33条)
“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公务员身高歧视案” 为被誉为“中国法院受理的
宪法平等权利的第一案”。 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原告认为这侵犯了公民的
宪法权利,于是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起诉中写道:
“原告认为.被告招收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
宪法》第
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侵犯了原告与其他身高不同的公民享有的平等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平等权,剥夺了原告平等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资格,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最近的“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乙肝歧视案”中,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代理人也引用了
宪法基本权利进行诉讼,原告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