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而言之,起诉书一本主义充分体现了抗辩制庭审形式的理念,能够彻底根除由复印件主义所带来的各种弊端,能有效地保障整个诉讼结构的运作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及合理性,故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公诉方式,首先应当废除复印件主义,确立严格的起诉书一本主义。
2 重新规范检察机关起诉书的格式及内部结构,并确立诉因制度。
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是我国公诉方式中的一个关键性要素。一般认为,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具有如下功能:其一,在充分的证据存在时,起诉书用来启动刑事审判程序,强制被告人接受审判,即起诉书的强制功能;其二,起诉书通过限定审判范围能起到保护个人免受恣意或不公正审判的作用,即保护功能。另外,起诉书的保护功能是通过限制和防止法官滥权的形式,以及通过起诉书对公诉理由的充分阐释的方式共同发挥作用的。由此可见,起诉书还具有预防功能。现代刑事诉讼中的起诉书,则是强制功能、保护功能与预防功能的和谐统一。
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竟然没有对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进行严格规范,而只是在由检察机关制作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进行了附带性的说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刑事诉讼实务中,对起诉书的强制功能比较重视,而对起诉书的保护功能和预防功能则严重忽视,致使起诉书的格式与内容越来越趋向简单化、随意化和程式化,部分内容的记载也有悖司法公正的理念,起诉书的应然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依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1条规定,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主要有以下六部分组成:( 1)首部。即在起诉书名称之前,冠以制作该文书的人民检察院的名称,并写明文书编号。 ( 2)被告人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 ( 3)案由和案件来源。案由通常是指侦查终结时认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罪名, [18]一般只要求写出犯罪主体和罪名;案件来源要写明侦查机关的名称、要求、移送过程及检察机关受理该案的时间等;( 4)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 ( 5)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
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处罚的条件、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 6)尾部。写明起诉书送达的人民法院名称,承办本案的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和姓名,注明制作起诉书的年、月、日等。
从法理的角度分析,现行
刑事诉讼法及上述有关对检察机关起诉书的司法解释与学理阐释,明显存在如下缺陷:
(1)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起诉书制度规定的重大疏漏中,明显可以看出对起诉书法律功能的认识上存在严重偏差,实际上也是程序虚无主义的一种表现。在现代社会,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所以,法治国家均要求法律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因为人们坚信,正是法律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现代法律程序的独立价值,集中体现在对社会各种恣意因素的限制,特别是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滥用,以便充分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为了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及无辜,公正地控制犯罪,立法者专门设计了便于发挥执法者公正作用和杜绝专断的结构合理的诉讼程序。而我国立法者对起诉书的格式与内容等重要问题不予规范,既反映出立法者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这一重要诉讼行为方面的程序意识十分淡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立法者对起诉书法律功能方面缺乏正确的认知。这一诉讼程序上的缺失,势必会导致检察机关制作起诉书具有极强的随意性,也就当然地削弱了辩护一方的防御权,同时通过检察机关的公诉功能来限制和预防法官滥用权力的效能,也是难以实现的,反而为法院滥用审判权提供了条件。在现代法治社会,这种制度性缺陷的危害是相当大的。
(2)由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的实际执法部门制作与自身业务密切相关的、并带有立法性质的所谓“司法解释”来规范起诉书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现实条件下,虽然这种做法不失为是一种权宜之计,但由于起诉书在刑事诉讼中事关重大,直接涉及到控辩审三方诉讼职能及诉讼利益,故应当绝对禁止当事者———检察机关给自己立法,至少检察机关在这一问题上应当持回避态度。反之,即使这种解释本身可能是十分公正的,但在实际运作中也难以使社会公众感觉到其公正性,因为它违背了程序正义的最低要求。
(3)现行起诉书部分内容的记载,有可能使法官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偏见或成见,也与起诉书本身所具有的法律功能相悖,有违司法公正。如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281条规定中,要求起诉书中的内容应当记载被告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等事项;在诉讼实务中,检察机关制作的起诉书所记载的内容更是五花八门,用语缺乏最起码的规范,诸如“情节极为恶劣”、“民愤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等等非法律用语,而这些情况都是与起诉书的法律功能相悖的,很容易使法官事先对被告人形成不利的或有利的成见,起诉书显然应当避免这类内容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