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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

   日本战后刑事诉讼法受英美法系的影响,其刑事诉讼法 256条中明确规定了诉因制度。该法条规定:“( 1)提起公诉,应提出起诉书; ( 2)起诉书应记载下列事项:被告人的姓名及其他足资辩认之事项;公诉事实;罪名; ( 3)公诉事实应载明诉因,载明诉因时,应尽可能记载时日、场所、方法等成立犯罪之特定事实。 ( 4)罪名应载明适用之法条,但法条记载错误,只要对被告人的防御不致产生实质上不利的情形,就不影响提起公诉的效力。 ( 5)数个诉因和罚条,可以备用地或择一地记载。[6]起诉书,不得添加可能使审判官就案件产生预断的文书及其他物件,或引用该文书等的内容。”该法第 312条规定:“诉因、处罚条文的追加、撤回或变更:( 1)法院经检察官请求时,在不妨碍公诉事实的同一性限度内,应当准许检察官对起诉书中所记载的诉因或罚条加以追加、撤回或变更。 ( 2)法院鉴于审理的过程认为适当时,可以命令对诉因或罚条加以追加或变更。 ( 3)法院在诉因或罚条经追加、撤回或变更时,应当迅速将追加、撤回、变更的部分通知被告人。 ( 4)法院在认为由于诉因或罚条的追加或变更,有可能对被告人的防御产生实质性的不利情形时,依据被告人或辩护人的请求,为了使被告人充分作防御准备,应当以裁定在必要的期间内停止公审程序。另在其他条款中还详细规定了诉因追加、撤回、变更的方式。日本司法实务界一般认为,诉因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中构成犯罪的具体事实。而公诉事实是指向法院提请审判的特定范围,〔 6〕同时,也是被告人行使防御权的特定范围。公诉事实也被理解为存在于诉因背后的前法律现象和历史性事实。起诉书中所记载的公诉事实,是根据诉因所明示的犯罪事实,与特定的罚条相吻合的历史性事实。由此可见,日本的诉因制度,实际是指构成公诉事实的各个因素,也即日本刑事诉讼法 256条第 3项所规定的公诉事实应载明诉因,载明诉因时,应尽可能记载的诸项因素。所以,有关犯罪事实的时间、场所、方法、动机、目的、结果、手段等等,均为诉因的内涵。为明示诉因,起诉书应尽可能详细地记载上述足以构成特定犯罪的事实。[7]在日本刑事诉讼法中,诉因是检察官用以求刑、被告人用以防御、法院据以审判以及审判程序进行的依据,直接涉及公诉权、审判权和防御权三个方面,这也是日本刑事诉讼法的一个重要特征。
    3 反对利用信息独占而进行“伏击审判”,建立证据展示制度,实现平等武装。
   起诉书一本主义的确立,虽然具有防止法官审前形成预断的功能,但该项制度也同时限制了辩护方的防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案件真相的发现。因为辩护方只在起诉书中获取的信息是极其有限的,无从充分了解控诉一方据以指控的理由和根据,也就无从作好防御准备,因此在法庭上无法有效地对控方证据展开质证,结果就是辩护方对裁判结论的影响显然也就微乎其微。当然,这样对控诉方也有可能是不公正的。因为,控辩双方都有可能利用证据信息资源上的优势而在法庭上进行突然袭击式的攻击,如若这样,公正审判及诉讼效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在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中,必须同时建立审前的证据展示制度,这一制度是与起诉书一本主义相配套的,是对抗制庭审形式能够良性运作的最基本的制度保障,更符合当事人主义刑事诉讼结构的内在要求。而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普遍采取卷证移送制度,辩护方通过在审判机构的审前阅卷就能够知悉控方的证据材料及获取有利于本方的证据信息,所以,在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中没有必要建立专门的旨在促使控辩双方交换证据信息的证据展示制度。故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展示制度主要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结构之中。
   概而言之,证据展示是指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调查前,依据法律或判例的要求,相互展示并获取有关案件证据材料方面的信息。即证据展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展示并提供即将在庭审中待采用的特殊证据 (specific evidence)。美国学者认为,证据展示制度通过向被告人一方展示用以反对他或她的事实材料而减弱了刑事案件程序中的纯粹对抗性质,但是这一制度通过确保被告人一方能够得到充分的防御而促进了对抗制诉讼进程,并促使强大的国家与被告人之间利用有限的资源展开一场公正且平等的争斗 (affair and equal fight)。[8]英国人也普遍认为,获得真相的最好的方法是让各方寻找能够证实真相的各种事实,然后双方展示他们所获得的所有材料。[9]实际上,证据展示制度主要有利于被告人一方,这是因为检察官,而不是辩护一方,必须出示足够的证据以证明将被告人推向法庭是正当合法的。通过这种证据展示,辩护一方能够获取足够的信息进行充分的防御。一般认为,设置证据展示制度的目的有以下三点:一是确认对立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二是得到与案件有关且为诉讼准备所必要的证据信息;三是获取在正式审理中可能难以取得的相关信息。[10]当然,从上述目的中还可以当然地延伸出其他目的,即防止伏击审判以及案件的解决建立在真实事实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依靠律师的辩护技巧。在英美当事人主义抗辩制的刑事诉讼中,证据展示是一项重要的诉讼行为,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综观英美法系各个国家的证据展示制度,其程序主要涉及证据展示的主体、范围及例外、时间、方式、地点,法官的作用以及违反法定证据展示规则或法院展示命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因受篇幅所限,这里只重点说明证据展示的范围和法官在证据展示中的作用两个最基本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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