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来说,人们容易忘记这种“复杂”的“出身”。这样,一个期待大型复杂社会中复杂法律制度的移情想像也就因此不断发生。
二
学术话语的重要功能之一,正是在于“于旧之处”不断拓宽思考的边界,从而不断发掘问题的边界。如果仅仅提出“追求公正”和“移情想像”两个角度以期解释法律的“可持续发展”,学术意识的结果也就不过尔尔。但是,正是因为可以对这两个角度加以深入认识,而且实际上也是这样认识的,所以,《简约法律的力量》也就能够提出新的思考,新的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深入认识一点:不断追求具体化的、具体条件下的真正公正,将会引发怎样的问题?
一个思路当然是导致上面提到的怀疑主义,也即将公正问题彻底消解,或者,将公正以“谁之公正、谁之正义”的方式立场化、政治化。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有人正是相信不断追求具体真正公正的结果就是瓦解公正。这种思路是允许的,也是颇有警示作用的。但是,如果从另一角度切入也许同样是颇有启发的。《简约法律的力量》提出的问题是:在追求真正的至善至美公正的时候,其过程所发生的成本会是怎样的?显然,就社会问题的解决而言,是不存在仅有收益而无费用的天上掉馅饼的美事的。很多时候,问题之简单正是在于“无钱无法成就”这一素朴常识。如果成本是不堪负重的而且还有其他“失望”,那么就要追问这里是否还存在着其他什么问题。
我们可以注意一个中国法学界和法律界熟知的侵权纠纷。一名过路人经过一幢数层居民楼的时候,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这个烟灰缸砸在这名过路人的身上,造成伤害。这名过路人因此付出了医疗费并且蒙受其他损失。在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这名过路人将楼上的多名住户列为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自己并不知道而且也无法举证究竟哪位住户曾将烟灰缸“扔出”。(注:相关情况可以参见圣兵:《高空坠物砸伤人,涉嫌住户同赔偿,侵权人不明可否搞“株连”》,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2日。)这一纠纷应当怎样解决?我们可以想到许多棘手的法律问题。第一,如果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那么,一名过路人怎么可能举证?如此要求原告举证等于是预先设定原告已经败诉。这似乎是不公正的。第二,如果在原告不能举证的情况下,要求诸位被告自己举证,比如自己没有扔下烟灰缸,那么,这是否也有不合情理的成分?不能否认,在这些被告中,必定存在着“无辜者”。让“无辜者”举证怎么就必定是合理的?第三,如果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让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等于是要求某些“无辜者”承担责任,这样一种责任要求是否也有不合理的地方?第四,要求被告中“无辜者”承担责任,那么其中隐含着一个逻辑: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理由之一是他经过了楼下(不经过楼下就不会出现被砸伤的情况),理由之二是“无辜者”也是可以承担责任的。然而这样处理是否可以接受?第五,不论怎样处理,都有可能使“始作俑者”所实际负担的责任远远低于其应负的责任。一个制度怎么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第六,如果确定被告责任连带,那么,选定连带被告究竟依据什么标准?是二楼以上的所有楼层住户,还是三楼以上的住户,还是依据砸伤的程度判断楼层,还是依据扔出物品的可能角度方向判断楼层以及某层住户?
人们当然可以提出其他的各种疑问。然而,所有这些疑问都隐含着一个预期目标:应当准确、具体地实现至善至美的公正。如果顺此目标继续思考,我们还会想到有趣的第七个问题:如果第六个问题所涉及的连带责任是必须的,那么,是否应当根据各个被告住处和原告受伤地点的距离、角度等参考函数,来确定被告的具体责任比例?这样是否更加公正?(注:我们可以注意各个媒体网络上的不同意见,这些意见基本上是围绕“是否公正”来讨论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