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文化修养是基本功
现代教育不只是智力教育,更不是应试教育,应该是培养学生全面发展、综合提高的素质教育。我国《
高等教育法》第
五条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就法学教育而言,法科学生不仅要学好法律知识、法律原理、法律实务操作技能,而且还要具备一定的文化修养。这是法科学生的一项基本功。良好的法学文化修养不仅可以让法科学生增大法学信息量、开阔法学视野,而且还可以给他们以思想和文化的熏陶,从而提高思维水平和求解问题的能力。比如,法学家本身就是一种榜样的力量,国内外著名法学家的成长、学术活动以及他们的法学思想本身就是对法科学生的一种激励;通过阅读法学著作、论文,浏览法学媒体信息,汲取优秀法学思想,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对于处理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有着前期思维准备的意义。
注重法学文化修养,还可以营造良好的学风、教风和校风。在一个没有法学文化修养的群体和环境里,教师不去主动搜集法学文化资讯,学生不去自觉进行法学文化修养,这其实是一种狭隘的法学教育模式。长期下去,势必影响到法学院系学生的学习风气,也会影响教师的教学风气。不少教师认为只要灌输给学生法律知识即可,甚至照本宣科应付课堂教学,这种“短视行为”不仅让教师自身的法学文化修养难以培养起来,学生的法学文化修养也会因为没有教师的有效引导而荒芜。学生仅仅获取教师的课堂传授甚至考前突击一下考试范围,只要考试通过即万事大吉,这种教与学应该是失败的法学教学,很容易形成一种“不学无术”的校园风气。
让学生感受法学文化氛围
或许有人会认为,法科学生毕业之后主要从事法律实务,真正从事理论研究与教学的毕业生仅占少数,所以,法学教育应该职业化,重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法学文化修养完全是多余甚至是“无用”。笔者认为,职业教育固然以某种法律职业为教育目标并由此设置教育模式,但职业教育却是先行假定学生已经具备了起码的文化修养的。即便在以职业教育著称的美国法学院,也是在学生接受了其他学科文化修养之后的“本科后教育”,并且在职业教育中并不必然排斥法学文化修养。更何况在中国法律职业教育远未形成成功典范并且普遍推广,就本科法学教育来说仍然是一种法学基础教育。因此,法学文化修养不仅与法律职业教育没有矛盾,相反两者是相辅相成。法学文化修养的本意不在于引导学生将来一定要从事法学研究工作,而是要让学生形成一种自觉的专业情感,并由此激发学习兴趣和动力,促进个人综合素质的培养和发展。法学文化修养是让学生成就一种法学文化智识,开阔自己的新视野、启迪自己的新思维,逐步养成一种健康向上的积极人生观,并循序渐进地锻炼自己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科学生的法学文化修养,关键在教师。教师至少要在自己所研究和教学的专业领域内具备一定的法学文化修养,并注重在法学教学中让学生知道法学文化修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学生对法学文化产生兴趣。这在课堂教学中应该成为一项必要的教学内容,在讲授基本概念、知识、原理和技能时,应该适当地配置相应的法学文化资源,让学生知道更多的法学资讯,并告知学生了解这些法学文化的检索途径,有意识让学生产生了解法学文化的自觉性。作为法科学生,也应该结合所学课程内容,尽量多地挖掘出优秀的法学文化资源。在法学文化修养的培育过程中,要带着一种对法学的真挚情感去了解法学文化,并且从各种法学文化中汲取那些对个人的发展和综合素质培养有益的精华。作为法学教育机构,应该多为教师和学生进行法学文化修养提供便利条件和宽松环境,图书资料和检索设施要配套,要经常举办与法学文化有关的学术活动如学术讲座、学术沙龙等,让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学文化的氛围,形成一种生机勃勃的校园文化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