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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特点、预防和处理

  由于高职教育所具有的自身特点,使得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也具有自己许多与中小学学生伤害事故不同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我们必须深入研究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特点,更加地重视高职院校的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从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对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的负面影响,恰当地运用教育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生、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性质和主要类型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简称高职学生伤害事故。它是指在高职院校教育教学活动活动中,以及在其负有管理职责的校园、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作为一种权利否定的事实或者后果,其在性质上具有和其他学生伤害事故以及其他各类事故的共同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违背学校意志。任何学校都不希望事故发生。
  (二)违背教师及其他教育教学工作者意志。全体教师、教育教学工作者均不希望事故发生。
  (三)违背学生意愿。即事故的发生违背事故受害学生意志,一般也违背其他绝大多数学生意愿,以及学生的监护人、亲友等的意愿。
  (四)违背社会意愿。亦即在广义上全社会均不希望伤害事故的发生。
  (五)责任性。是指学生伤害事故一旦发生,除确系疾病和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因素致成事故外,一般均须有人对事故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具有复合性特征。它可能包括学校、学生(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学生或教师的行政责任,学生或教师的刑事责任,教师被学校追偿而承担的责任内部行政责任等等。
  高职院校学生伤害事故同样具有上述属性。
  结合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特点,可以从事故的原因的角度,可以将高职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校本学生伤害事故。即本校学生之间发生的攻击性人身损害事故。如因学生间矛盾导致的学生对学生的故意伤害、斗殴等所造成的学生伤害。(2)学校伤害事故。是指代表学校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的教师(包括外聘兼职教师、实习实训指导人员等)、教学管理人员,以及学校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管理、服务工作中对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如教师、学生管理人员、学校保卫人员体罚、处罚学生所致学生伤害等。(3)设备、设施安全事故。即在学校组织的教学、实训、社会实践活动中,由于设备、实施的功能、质量问题,以及管理与使用问题等,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4)对外致害事故。系指本校学生在校内或教学活动过程中中致害校外人员所形成的伤害事故。(5)校外致害事故。即来自校外的人或事造成本校学生人身损害的学生伤害事故。(6)意外事故。即因学校、学生无法预料、预料之外的原因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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