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注册会计师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专门担负社会审计监督职责的执业人员。其职责是依照法律规定,对审计事项发表具有法定效力的专业意见。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只服从于法律,不受非法干涉。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有调查权。注册会计师要求提供的与被审计单位直接有关的单一事项的情况和资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合理提供,不得拒绝。否则,注册会计师有权请求法院采取措施(如签发调查令等),费用由对方负担。
2、明确事务所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执业机构,是依法执行社会审计业务的事业单位(非中介组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其执业行为的合法性负责,对报告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允性负责,并不得承办非审计业务。
3、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按照具体业务的性质、规模和规定的标准,收取审计费。对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专户管理。国家将执业注册会计师及注协人员的基本工资纳入政府预算,建立专门的考评指标体系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业务操作运行机制。
4、会计师事务所是事业法人,不作为企业纳税人。注册会计师以及注协人员均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5、国家实行企业审计注册制度。凡依法需实施独立审计的企业,向注协进行审计登记注册。
事务所承接业务,实行以省级行政区为单位的地域管辖和与事务所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级别管辖相结合为基础的注协通知制度。注协安排审计业务,应当考虑独立性原则、方便性原则,以及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对事务所适当的业务量分配等因素。
事务所认为注协业务安排不公(不符有关规则),或者认为有关人员谋取私利,有向注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陈述和申诉的权利。确与必要时,可以向国家社会审计监督委员会提出控告。
会计师事务所依其执行具体业务的合法程度,考虑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以及业务过程所受客观因素限制等,依照推定过错原则,对其审计报告承担民事责任。
国家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实行法定的比例责任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
6、设置(改组)注协。注协为执业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性社会团体,并代表行业整体形象与利益。注协享有管理注册会计师资格、制定行业业务标准及执业指南的职权,并可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实施批评、警告、暂停执业及吊销执业资格的行政处罚。
独立审计基本规范(准则),应当面对全社会,取得社会的公认和共识,直接纳入《注会法》的规范内容之中,并以基本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与民法典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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