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看严格遵守财务规则的重要性

从一起经济纠纷案件看严格遵守财务规则的重要性


李先龙


【摘要】本案的经济纠纷起源于违背财务规则,分支机构负责人直接充当经济业务的经办人,公款、私款不分、公司财务违规造作,导致当事人经济损失,且难以弥补,教训值得吸取。
【关键词】经济纠纷;财务规则;法律责任,教训;启示
【全文】
  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系H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驻邯郸办事处(以下简称邯办)经理。被告尤某,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其在任职期间经由被告办理而为公司垫还借款的人民币10万元及约定利息。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原告的起诉要点是:被告于1998年8月15日从原告处取得10万元资金,用于为第三人向贵州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清偿借款,但被告以L公司开出的收款收据向公司冲账后没有对原告付还,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还款。其主要证据是其自己原来书写并由被告签注了相应内容的一份《关于造成邯郸办拾万元缺少的情况说明》(以下称为《缺少说明》)。在该说明中,原告称:被告曾让原告把L公司的《收据》交其到第三人财务冲账,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到公司冲账后的收据时,被告说第三人财务未给开。
  同时,在该《缺少说明》中,被告签注了下列内容:
  1)用于替第三人归还L公司的10万元资金,系由原告(以现金,笔者注)交付给被告。被告当时打有借条给原告;
  2)款项归还给L公司后,L公司开具了《收据》;
  3)被告以L公司的《收据》换回了其打给原告的借条;
  4)该《收据》经被告向第三人财务冲账后,第三人未开收据给被告、也未付款给被告。(序号及着重号系笔者所加,下同)
  被告答辩的要点是:1、被告与原告之间无借贷关系。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2、根据第三人(2001)第8号《审计报告》:相关各户资金“未出现长溢或短少。3、原告交给被告用于替第三人偿还L公司的资金,系从原告持有而归第三人所有的银行卡中取出,该资金系属第三人所有的资金。被告认为:有关还款各项事宜均系职务行为,而第三人对各方账务的审计结果均无资金短少现象,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请。其主要证据也包括上述《缺少说明》,此外还有第三人当时《关于查清与邯办等有关方面的往来账款和被告偿还第三人对L公司的借款应冲抵原告账号而未冲抵的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三人(98)第2号《关于邯郸办财务情况的审计报告》及其《补充说明》、第三人(2001)第8号《关于尤某离任的审计报告》,以及第三人与L公司的《借款协议》、第三人收到被告存入10万元时进行账务处理的《收款凭证》、L公司的《收据》、第三人取得L公司《收据》后进行账务处理的《付款凭证》,等等。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