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会计法》有必要在充分考虑法学界及司法界公认的“程序正义”基础上,对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含义、标准及实现手段,作出科学、实际、可行的界定,并在理论上求得会计界与法学界、司法界更多的理解与沟通,以达成法学、司法与会计之间对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的的共识,真正实现会计资料的“会计真实性”与“法律真实性”的统一。
【注释】 ①作为会计法律制度生命线之一的,还有完整性。真实性与完整性二者缺一不可,而且真实应是完整的前提和基础。在纯粹意义上,完整性是真实性的题中之意。不完整的真实为非真实,缺乏完整性无所谓真实性。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一条规定了《
会计法》的任务和宗旨,是“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第
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
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
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第
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第
三十二条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实施监督。
③、④参见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中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第一版,第8-9页、第14页。
⑤转引自曹冈:新《
会计法》对会计理论的影响,《会计研究》,2000年 05期第15-20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