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计真实性”与“法律真实性”的差异
按照公认的会计原理,除“客观性原则”外,“权责发生制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重要性原则”等,都是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对会计主体的收入和费用(支出)的确认以发生为标准。即:当期实现的收入或发生的、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其款项的收付是否实现,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实际收付,都不得作为当期收入或费用进行会计处理。
“谨慎性原则”要求会计人员在对某些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存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当尽量不计或者少计不确定收益(收入),而选用一种不虚增收入、不夸大所有者(或会计主体)利益的方法和程序来进行了会计处理,以及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明确要求会计主体不要仅仅按照经济业务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而要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性质进行会计核算③。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④。而这种所谓“重要程度”,完全依赖于会计主体及其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
因此,这就存在诸如此类的一系列问题:
第一,有些已经实际发生的经济事项不被认定为会计事项。例如合同的签定(特别是合同义务与违约责任的约定)、债务人的歇业等,属于经济事项,而不构成会计事项。某些非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需作为会计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如根据政策的规定、物价变动、资产评估的等对会计记录金额进行调整,或对进行期间费用进行分摊。
第二,同一事实,在会计上与在法律上(特别是民法上)对其确认的时间不同。如商品销售,其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法律(民法)上对动产以“交付”为要件,不动产则以登记为前提。不动产未经登记而交付(包括融资租赁等),单位并无受法律保护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以及处分权,尤其是处分权);不动产虽经登记而未交付,则派生出新的权利,而实现该权利将可能会发生相应的费用。它们在会计上均以“发生”的时间作为确认时间,实质上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虚拟”财产。相反,则存在着账面没有“如实”体现而法律意义上归己所有的的“实有”财产。
第三,对同一事实,在会计上与法律上认定事项的个数不同。一个经济业务事项可以、甚至必须被确认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会计事项。例如,等价的以旧换新这一法律上进行互换、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单个行为,在会计上则认为是旧货的销售和新货的购入两个会计事项。对不等价财产交换,会计上还要加上其差价部分的补差支付或者作为赠与业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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