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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

论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


李先龙


【摘要】真实性会计信息的生命,是经济工作中对会计资料的起码要求,也是法律上对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之一。《会计法》对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没有规定具体的界定标准,会计界与法律界对真实性的理解存在差异。有必要在立法上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关问题作出界定,并在理论上求得会计界与法学界、司法界之间更多的共识。
【关键词】会计资料;真实性;问题
【全文】
  引 言
  会计工作服务于经济管理、经营决策和经济监督的需要。会计工作的基本成果主要表现为各种会计资料。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问题是国家、社会和投资人所共同关系的重要问题,是国家和社会以及投资人对会计工作的起码要求。真实性会计资料的一条生命线①。同时,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也是法律上对会计资料的根本要求之一②。本文试从会计资料的基本范畴、会计资料真实性的实质和基础、“会计真实性”与“法律真实性”的差异、会计资料“真实性”与会计处理过程“合法性”的关系,以及协调会计真实与法律真实、实现二者有机统一的制度措施等方面,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
  一、会计资料的基本范畴
  《会计法》没有对“会计资料”的概念与范围作出明确的界定。这是《会计法》的一个不足之处。因为众所周知,法律概念、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乃一部完整法律之三大要素。《会计法》没有就“会计资料”这一基本概念作出界定,应属不足。而此种不足也是我国法律当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不足为怪。
  但是,根据《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可以认为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因此,尽管何为“其他会计资料”仍不明确,会计资料“真实性”的标准也缺乏具体标准,但是可以认为: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是整个会计资料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就会计资料的真实性问题,作出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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