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财权与事权相结合原则。从社会本位出发,财权实质上是生产要素的一种代表,财权的具体运用就构成了财政分配的具体过程。而事权,则不过是整合生产要素的一种基本手段。尽管这种手段对要素的整合有时是直接的,有时是间接的。因此,在财政法律规范上,以各级政府组织法为基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事权划分,运用按要素分配的原理和模型,合理确定各级财政的收支出范围,正确界定收支权限,科学核定收支数额,建立较为完善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5、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全局与局部、当前与长远,以及公与私的利益关系的原则。遵照该原则,主要是要运用按要素分配的原理,在财政分配活动中注意解决中央与地方、局部与全局在利益关系上的矛盾,并通过按要素分配,明确各要素在财政分配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应安排财政收支。既增强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又兼顾地方和行业经济社会的发展特殊需要,特别是在税收减免、税收返还、转移支付,以及财政补助与上解、财政结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社会补助救济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使财政分配能够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当期以及未来国家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促进国家繁荣,经济、社会与文化事业和谐、健康发展。
三、按要素分配理论指导下的我国财政法体系构想
要建立按要素分配理论指导下的我国财政法体系,我们有必要明确财政法与相关部门法之间的关系,包括财政法与
宪法的关系,财政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财政法与经济法的关系,财政法与社会法的关系,财政法与民法的关系,财政法与
刑法的关系,以及财政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等。其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理论上,财政法具有“小
宪法”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宪法对国家所规定的各项主要职能,无不需要通过国家财政活动去实现之。
宪法规定的一些最基本的义务,特别是依法纳税等义务,也必须在国家财政(税收)活动中,方得以具体履行。所以,财政法既是
宪法的“实施法”,又是
宪法以及其他法律得以有效实施的“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