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按要素分配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生产理论在分配领域的具体运用,“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①。分配是联结生产与消费的纽带,是整个社会再生产活动过程的“瓶颈”。把马克思主义的按要素分配理论,结合我国实际,纳入我国社会主义财政法学研究与财政法制建设的视野,建立我国具有一定经济学、财政学和法学理论指导的财政法理论体系,规范和引导我国财政法制建设,促进我国财政法体系的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一、马克思主义的按要素分配理论
根据马克思的生产理论,所谓生产要素,是指生产过程得以进行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与资源。物质生产部门的物质产品生产过程,既是使用价值的生产过程,也是价值的形成和创造过程。生产要素同时也是创造价值的要素,而不论其本身是否直接创造价值。在经济学上,马克思把劳动过程的简单要素划分为劳动、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前者为人的要素,后二者为物的要素。如果把特定的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归结为狭义的生产资料——通过人类文明创造出来的生产资料,则土地成为与生产资料相提并论的另一种生产资料——自然存在的生产资料,而且它是各种生产活动所必备的相同要素。据此,生产要素可以归结为:劳动、生产资料(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土地。针对社会总产品的初次分配而言,参与分配的要素应当包括劳动、生产资料和土地,具体表现为劳动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和土地所有者。其中,劳动者是作为劳动的载体、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参与分配;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则包括个人、单位以及国家;而土地,它既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先决条件,同时又是法律上所有权的对象,并以国家或者集体为其权利代表。
在这里,我们注意到:马克思为了便于分析,抽象掉了“国家权力”或者政治权力这一前提性的生产要素。它与土地一样,是一切生产和生活所必备的先决条件和首要因素。事实上,除在原始社会和将来国家消亡以外,一切社会性生产活动都必须建立在一国领土主权之上和一国政权管理之下。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实际上是一切生产活动所必需。国家权力客观上应当以生产要素的名义进入初次分配领域。国家权力不但要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社会总产品的初次分配,而且在具体分配很大中具有优先的效力。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认识和客观地承认这一点。否则,单凭“国家实现为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凭借政治权力”“依法”征税等观点,明显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在政治上和法治上都有很大的危害性,并可能酿成诸多的风险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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