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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诈骗几种主要类型及预防

  在国际诈骗领域,有名的庞氏骗局也已使许多人受骗上当。庞氏骗局的基本做法是骗人向企业投资,而以后来者的投资作为快速盈利,支付给最初的投资者,滚雪球似的诱使更多人上钩,一旦时机成熟,诈骗者收起全部钱财逃之夭夭。美国加州一位半退休的不动产金融家弗雷姆,毕生从事的职业就是核查合同的真实性。可是,他和另外158名投资者,包括一位全球最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退休合伙人,竟在“平基金”骗局中被诈骗3.3亿美元,成为美国本土最高额级别的诈骗案。
  庞氏诈骗阴谋的一大特点是将目标专门瞄准像弗雷姆这样富有的投资者。这种最原始的骗术却又是一种最有效的骗术。它不仅骗过了象弗雷姆这样一个毕生从事合同核查的专家,而且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向全世界扩散。据称,全球遭庞氏骗局损失的金额已经高达350亿美元!而且,今天的庞氏骗术已经呈现出多种不同的形式,从伪造的私人投资基金到“独有”的高盈利的票据交易计划等,其投资方式涉及到了股票、不动产、贷款以及海外合伙投资等许多方面。全世界的管理者和执法官员都称这种欺诈形式为“最高级的银行手段欺诈”。该骗局的变种在我国内地也不是新闻。加之现代网络技术的普及使用,庞氏骗局的变种在互联网上屡见不鲜。这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三、国际租船诈骗
  这类诈骗主要是指国际诈骗犯只要付首期的租金(通常是15天或30天的租金)就可以以期租方式租入船舶,同时自己就以二船东的身份(disponent owner)以程租船的方式把船转租出去,并要求付货人预付运费,等到货物装妥船长签发了已付运费的提单后,收到运费的二船东就溜之大吉或突然破产、倒闭,留下的只是原船东面对提单项下的责任。原船东于是就成了这类诈骗案的受害方,因为原船东的提单表明了他负有不可推卸的承运责任,尽管运费己被二船东骗走;而原船东要完成预定的航次,就要付很多的航次费用,如物料、燃油、工资、伙食、卸港费等等,而其收到的首期或首二期的租金是定然不足弥补这类开支的。而且,由于船东提单的存在,他还必须完成这一承运任务,否则就是违约,因此造成了原船东的进退维谷。1960年香港某船东所有的“Mandarin star”号货轮,某次装货到日本大阪,将抵目的港时租船人公司突然宣布破产倒闭,船东再也收不到租金,于是就拒绝驶往大阪并要挟收货人再付运费,否则就将货物卖掉,收货人拒不再付款,船东果真把船驶往香港,把货卸岸入仓,并已与人洽妥价,准备把货卖掉。收货人闻讯后成立即向香港法庭申请禁令,并向船东提出诉讼要求赔偿一切损失,结果船东败诉,跳楼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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