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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国际诈骗几种主要类型及预防

  跟单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抽象原则。正是由于跟单信用证所具有的银行“验单不验货”的特点,使国际信用证诈骗有了不小的生存空间。而银行在事实上也不可能做到货物审查。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就必须懂得充分利用跟单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一种常规救济措施。当有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存在利用单证表面相符运作规则进行欺诈的行为时,及时提请银行拒付,或申请法院禁止银行对单据予以支付或者承兑。
  在信用证诈骗中,最普遍、也是损害最为严重的的是空头提单诈骗,即出口商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装船的实际数量远远低于信用证规定数量,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收款后便溜之夭夭。开证申请人(进口商)付了款却收不到或者收不足货物,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在其实际操作中,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国内商业骗犯也有类似手段。
  此类骗案的对象,大都是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原因是:(1)买方通常是用招标的方式来追求最低价,经常忽略对卖方信用的调查。签约后就贸然开出信用证给没有“信用”的人。这就极易被骗子所利用(骗子当然可以轻易地以最低价中标,因为他们几乎不用成本)。(2)第三世界国家大都对国际贸易不太熟悉,往住只以国际商会规定的三种基本单证(即卖方发票shippers Invoicce、装船提单Shipped Bills of lading、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为议付条件,亦使骗子们有可乘之机。
  为此,作为进口商:(1)必须小心选择卖家,对其信誉要有所必要的了解,或者通过律师为其提供有效的资信调查;(2)在议付条件方面,除了三种必须的基本单证外,还应考虑根据实际情况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律师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等。
  作为出口商,其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预防进口商以种种手段制造单证不符,而致银行依法拒付。这要从项目谈判、先期费用的支付与承担,以及合同签订、单证交付等诸多方面下功夫。国内出口商被骗的案件已经多次发生,教训深刻。
  二、国际投资诈骗
  世界许多地方都存在国际投资陷阱。据媒体载,尼日利亚自90年代以来一直流行一种被称之为“419罪”的国际诈骗活动。其行骗者大多打着尼日利亚政府高级官员和银行、大公司高级职员的旗号,使用各种伪造的信笺、票证、证件、文书或者签名等,向素不相识的海外人士寄去无数信件或电子邮件,骗取对方汇付的巨额资金。由于这种诈骗活动严重损害了尼日利亚的国际形象和经贸信誉,近年来尼日利亚与国际刑警组织合作,进行了坚决的打击,迫使这种诈骗活动大大减少,但是并没有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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