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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何去何从?

  (二)我国法律应如何应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
  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民法通则》中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329条334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均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这些规定极为零散,适用范围也极为有限,对于上述大部分涉嫌垄断的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尚不能有效规制。面对这一情形,我国法律需要在两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并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自身的利益。因为虽然有禁止权利滥用的基本法理,但在实际上必须求助于反垄断法规,正如日本学者富田彻男在《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一书中所说,“在知识产权被无限制地强调的世界上,的确必须将与之对抗的手段加以强化。”二是在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如《专利法》中进一步细化有关知识产权滥用的条款,从而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提供明确的抗辩依据,或使其可以对权利人提出反诉甚至另行起诉。
  四、政府(政治)层面的相关问题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行政执法问题
  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有关行政部门的执行。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与其他国家相比并不落后,但为什么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还是不尽人意呢?其原因正如国际著名知识产权专家、英国剑桥大学W.R.Cornish教授在给笔者的一封信中所指出的,“中国的困难在于对法律执行的保障方面,而这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部政治问题”(英文原文是"The difficulty is securing enforcement of those laws. That is an internal political issue of great importance.")。这就需要我们的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方面进一步加强。首先,行政机关要加强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的高效执行。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要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之所在,并对现有执行方式等进行反思。其次,行政机关在执行相关知识产权制度时要强化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意识。当下,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时,选择以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与中国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机构发生的争议,德国的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在其注册图形商标的申请被驳回后就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即为一例。这就提醒我国相关行政机关在新的情境下,必须改变先前所谓的“潜规则”意识,严格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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