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搭售行为。搭售是指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捆绑销售,如果消费者想购买其中某种产品(即结卖品),就必须同时购买另外几种产品(即搭卖品)的行为。搭售有时对于确保产品质量和产生最佳经济技术效益,但是其危害也是很明显的:一方面它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又不正当地排除了搭卖品市场上的竞争者。最近美国DTS公司将DVD专利和公司商标进行捆绑销售即为一例。
第二,拒绝许可。指知识产权人拒绝授予其竞争对手合理的使用许可,从而排除竞争以巩固自身垄断地位的行为。例如思科拒绝将其拥有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授权给其他任何企业,以致人为设置了一道技术市场壁垒。
第三,价格歧视。指企业在提供或接受产品、服务时,对不同客户实行与成本无关的价格上的差别待遇。价格歧视使得接受或提供产品、服务的企业所获得的交易机会不同,可能成为制造商或零售商层次市场进入的障碍,尤其不利于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例如Office2000测试版在国外是免费的,而在中国却标价200元人民币。据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价格每年要多支出十多亿元人民币。
第四,掠夺性定价。它也可称作低价倾销,即企业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待将竞争对手排挤出市场之后再大幅度提高产品价格,以牟求垄断利润的行为。掠夺性定价不仅直接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从根本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例如,微软当年为了剿灭国产的金山WPS文字处理系统,曾在WPS97发布前夕推出了超低价格的Word97。
第五,过高定价。即指企业凭借自身的市场支配地位而确定垄断性高价的行为。虽然知识产权人因其对占权而应获得公平报偿,但是如果定价过高则无疑是对消费者的剥削,实难谓公平。例如美国消费者协会等机构在1999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微软掠夺用户百亿美元》的调查报告中就认为,微软在1996-1998年间仅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就因过高定价而强加给公众以百亿美元的超额费用。
第六,共谋垄断行为。这一行为主要有两类表现:一类是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包含有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明显超出知识产权范围的限制条款;一类是交叉许可、联合经营等。其中,交叉许可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许可对方使用自己的知识产权标的的行为,而联合经营是指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将其在某一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标的予以相互许可,并许可第三人使用的行为。不可否认,交叉许可和联合经营有时对于关联性技术的结合、新技术的推广以及企业获得“规模效益”等具有一定作用,但如果其以瓜分市场、限制产量或集体定价为目的,就具有了明显的违法性。我国的很多企业都曾受到跨国公司共谋垄断行为的打压,比如我国DVD生产厂商就遭遇了DVD专利权人联盟6C和4C的涉嫌限制竞争的联合许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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