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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的修改

  三 对实现实际刑度衔接的几点建议
  我国现行刑法中刑种之间存在的实际刑度不衔接破坏了刑罚结构的科学性,在实践中也带来不少问题,因此,在下次修改刑法时,有必要在这方面有所修改。下面谈一下我对实现刑种之间实际刑度衔接的几点建议。
  实现刑种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就要遵循罪刑相当的原则,进行刑罚体系改革。这种改革并不是从根本上对刑罚体系进行改革,如变更刑罚的种类。而是对各刑种之间特别是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由于实际刑度并不是原始意义上的刑度,而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度,因此,有必要结合减刑制度来论述。总之,要使刑法结构科学化、合理化,形成一个科学严密的体系,更好地发挥刑罚的作用。
  第一,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实际刑度的衔接。上文已经表明要实现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衔接,一要使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与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相切;二要使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等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因此,第一,由于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应为30年,所以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与之相等,也应为30年。第二,由于有期徒刑的上限是15年,所以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应为15年。但这并不是说所有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都可以减为十五年。只有那些表现特别突出的罪犯可以减为十五年,其他人的服刑的实际刑度要比这高出不同的程度,高出的程度由其表现而定。
  第二、死缓与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死缓是死刑的一种形式,它理应比无期徒刑严厉,但在现行刑法却没有体现出来。因此,为了实现两者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有必要对死缓的实际刑度重新进行设定,也就是对死缓的减刑幅度重新进行设定。笔者认为,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不要直接减为无期徒刑,而要转入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一个过渡期。在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设置这么一个过渡期的目的就是为体现出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的刑度差别。因此,这一时间不能太短,当然也用不着太长,五年较为合适。在五年过渡期内,如果罪犯无被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故意犯罪,就可以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如果有被判为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或更高刑种的故意犯罪,则转为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如果有被判为有期徒刑但不到十年的故意犯罪,同样可以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这样做,也是为了多给罪犯们以新生的机会。至于在过渡期内重新故意犯罪,且其罪行能够被判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更高刑种的罪犯,其主观恶性很大,改造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对这一部分人就不能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而要实际地剥夺他们的终身自由。当然,这一部分人只是极少数,不可能太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其他公民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秩序。
  现行刑法中还规定,判处死缓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刑期间如果无故意犯罪,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者,两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实际刑度衔接的原则,这项条款显然不太合适。为了体现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死缓就不能直接转为有期徒刑,无论死刑缓刑期间立功与否、立功大小与否。在死刑缓刑期间,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直接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就不需要在执行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的五年过渡期了,也无转为不可减刑的无期徒刑之虞了。如果减为可减刑的无期徒刑后重新故意犯罪的,遵循无期徒刑减刑的相关规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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