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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与死刑的修改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作为两种量刑结果是生死之异,但两者所惩罚的犯罪,其程度却差不多,因此罪与罚显得很不协调。为了尽可能使之相协调,就要缩小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实际刑度差。要缩小它们的实际刑度差,就要使死缓的实际刑度比无期徒刑的实际刑度高出一个适当的层次,这样才能体现死缓作为死刑的严厉性,才能使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实际刑度差缩小,并进而使两者间实际刑度相衔接。
  比照各刑种之间实际刑度衔接的定义,那么刑种间实际刑度不衔接就可定义为,不同刑种的实际刑度之间没有体现出连续性的序列。它在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与数个有期徒刑合并后的最高总和刑期不相切,甚至具有较大程度的相交或相离。二是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不相切。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况:第一,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大大低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例如,假如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是十五年,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却是十年。这是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相交的表现。第二,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大大高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例如,假如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是二十年,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却为三十年以上或更高。这是无期徒刑的最低实际刑度与有期徒刑的最高实际刑度相离的表现。这两种情况都是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之间实际刑度不衔接的表现。
  实际刑度的不衔接在死缓和无期徒刑之间表现为,死缓转化为无期徒刑的时间过短或过长。时间过短是两种刑度相交的表现,时间过长是两种刑度相离的表现。第一种情况是时间过短,缓刑才一两年,就直接转为无期徒刑,更甚至越过无期徒刑,直接减为有期徒刑,更是与刑度相衔接的原则相背离。第二种情况是,死缓转化为无期徒刑的时间过长,这样在缓刑期间,罪犯始终有担心被改判为死刑立即执行的顾虑,不利于罪犯的安心改造。这两种情况都是与刑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实际刑度的不衔接则是由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实际刑度的不衔接引起的,只要解决好上述的衔接问题,它们的衔接问题就可得到较好的解决。但是,由于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之间对罪犯的惩罚方式不同,一是剥夺自由,一是剥夺生命,自由和生命之间无论如何也是难以换算的,因此,死刑和死缓之间实际刑度的衔接只能尽可能做得更好一点。而无法达到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那样精确。
  实际刑度衔接是科学刑罚的必然要求。刑法中之所以规定多种不同层次的刑罚,就是为了针对犯罪的不同程度予以不同的惩罚,体现罪刑相当的原则。如果本该体现层次差别的刑种关系没有体现出它们的应有差别,那么就会削减各刑种自身的作用,破坏刑罚结构的科学性,进而背离罪刑相当的原则。因此,只有实现各刑种实际刑度间的衔接,才能使刑罚结构更完善,才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好的作用。根据上述刑度衔接原则分析我国刑法,就会发现我国刑法中各刑种实际刑度之间存在着某些不衔接,亟需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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