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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义的法律,就象一头猪——物权立法的法理审思

  对物支配自由的限制,妨碍人权和自由。我们在中国传统法律中,着力实施对物品设计、制作、使用、交易自由的限制,如“衣饰”的颜色是受功能性规范管制的,唐时“朱、紫、绿、青 等色不但不许僭用为衣,便是以此等颜色为里衣亦所不许”,通行工具存在“舆马之禁” [10]。对于动产物的交易,即作为商品的动产物,限制多如牛毛,对矿物如盐铁交易常设立严酷的刑罚[11]。对物支配的管制,既包括不动产管制,作为非常突出的一个现象,也包括了对动产的管制。传统律法为物的交易设立严酷法律代价,强化了中华法系法律惩罚的残酷性,对人权观念的削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影响了人权观念的进化。
  2、物权与社会发展、社会冲突
  确立公民财产权利的社会,通向自由与繁荣,反面的是限制和剥夺公民财产权的社会,通往贫穷和奴役,这既是某些经济学家的理论假设,也是一个深刻的社会观察结论。因此,平衡治理组织和公民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社会发展必要之事。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蒙代尔劝言中国充实“公民权利”,应说是一个对非平衡经济发展模式内在机制的诊断结论。在合意法学看来,在财产先占事实和合意交换的社会程式中,公民对物支配关系的合法性获取,交易频度的确保,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保障。社会治理组织,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主体,如果它没有被社会规范和机制约束,它支配物是不计成本的――它对物支配,无论是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总是整体不良状态[12]。因此,社会治理组织如不遵从完善的宪法和法制,物的收益无法确保。在物权合意正当性确立的状况下,公民物权的获得,会促进经济发展,减少经济交易整体性停滞和崩溃机率。 
  物的支配关系直接关联社会冲突。发展政治学的观察标明,一个物的交换频度和效益低弱的无产化社会往往是稳定的。一个发展中社会,即新的财产关系建构的社会,从社会的自然属性来讲,往往是不稳定的。但是,通过规范指引,不稳定社会通过权利关系的安排,也可能实现稳定。这就是“法治化道路”――法治先行,可能造就“稳定社会”。 
  “法治化道路”,是一条新的道路。这是一条在确认私人权利后再行确认国家治理权威的道路。它不是单纯确认“管理型法制”的无界权利的过程,更不是被洛克、孟德斯鸠一再鄙薄的执法者同时兼任立法者、自我扩权的“专制法制”的运营。无论是从发展政治学还是发展法律学的角度观察,稳定社会总是私人权利和公权力的平衡建构,而非“中国法流动的本性”即“管理型法制”可达成――行政主权的管理型法制导致社会治理结构阵发性崩溃。这种真理,被文人用“甲申三百年祭”之类的具象文字言说,被权利学的理论研究者抽象表达。 
  没有明确私人与公共场域的利用规则、没有明确公物和私物利用规则的社会,社会冲突将是频繁的。社会冲突往往发生在对物支配行政专权的社会过程,导致私民社会对国家权威提出挑战,后继发生国家暴力的实施。这样的社会互动景象,发生在过往,并将延续到“垃圾物权法”即“公民无权法”实施以后。可以预见,行政主权的对物关系及规则,将和行政管制体制经历未来的拷问,肩负共同存亡的命运。 
  (一)物权与法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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