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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正义的法律,就象一头猪——物权立法的法理审思

  二、物权规范与正义理论
  没有正义理论支持的法律规范,和家畜一样,是会被撵进屠宰场的。通俗地讲,没有正义的法律,就象一头猪。物权法律制度,是社会分配和交换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涉及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两正义理论领域――正义理论,是支撑社会合理化结构的重要部件,也是形成良性法律规范的重要配置。在笔者看来,正义元素是构成人类进步法典的基本元素。 一般而言,理解社会正义的解释,对于华夏社会这样一个具有“固有文明”的社会,往往被视为多余,甚至会挑战传统文明的自尊。“义”、“礼”等等“正义理论”的本土化和历史性的言说,终结了多数人对“正义理论”的继续探索。而从社会演进的时态观察,一个缺乏“正义理论”,甚至传统正义价值学说被颠覆的环境,难以发育出良好的法律制度,包括对不动产与动产管理的物权法律制度。 
  在东亚法律学者如我者看来,正义理论是对一种促进社会和谐与刺激竞争并举的“科学探索”,目的在于建立出一种与物体世界和精神世界调谐的人际关系比例、尺度,即合理的人类互动、互生的关系模式。共生共荣的人间秩序,包括获得或交易物的秩序,是运用正义理论的立法实践领域。笔者提认的正义观,既包括分配正义,也包括社会主体的行动正义,正义是一种广泛性的建构。在分配正义之下,它可细解为占有正义和利用正义两组件。物权制度,除分配正义解释视角外,还需要行动正义的组件配合,实现“有机解释”。行动正义,达成意志主体的自治和交往合意,行动正义包括联络正义和交换正义两组件。行动正义除可参与对物的交易行为的解释,它还如同一把精心制作的万能钥匙,企图打开非物性人际关系的时代之锁。 
  像亚理士多德或罗尔斯那样,去建构一种“东亚正义理论”,是有意义的工作。这种意义在于,它可以为建设新式合理社会,提供一种参考性的指南、思考问题的视角。令人震惊的是,正义理论对民族国家或文化国家的稳定发展,亦具有极强的对症性。历史事实提示,荡水覆舟等浪漫主义言辞表达的治理崩溃,实为社会组织技术发生了“正义触礁”。“均富”――一种改造对物支配关系的社会需求,造就东方社会的无数革命和朝代更替,社会剧烈的冲突,是规范正义社会建构缺失的必然后果。社会的冲突的混乱,总是对物的占有或利用关系,出现了某种问题;或者是行动正义,出现了某种问题。探索正义理论,达成较好的世间法则,克服既有学理对正义理解的误导是必要的。 
  从总体上讲,人类仍然处于非常低级的生存阶段。兼顾分配正义和行动正义的社会改造方案,在人类历史上较少成功范例,而仅有的成熟范例,仍然未得到人类的普遍承认。这是我们时代的真实状况。人类的冲动性和理性的缺失,不是局部的,而是全球性的。人类为了改进它们组织共同体内的个体生活,仍然时常冒犯占有和利用物的正义,或者冒犯行动的正义。冲动的全球化,损害着占有正义,冲动的民族化,损害着交往正义。人类冲动形成的对物的占有欲和对人指挥欲扩张,必将在造就社会繁荣之后,形成一个交往关系的冰冻时期,这是“冲动的代价”。 
  基于民事合意主义,物之交换,交换正义之基,在于是否具有交换合意,以及是否发生占有转移诸事实。行动正义包含着合意主义正当性的确立。缺乏合意主义法理基础的物权法律制度,物的支配和流转关系模式,将通向管制,而不是促进物的利用正义和交换自由。民事合意主义是欧洲契约社会的源流,古罗马民事合意主义造就了影响全人类的罗马法[4],从而在地球上发育出一种不同于亚细亚强制范式的法律的法律,促进了自由交易和人类利益增长,合意主义是“古老的”。但是,合意主义也是“现代的”,这是因为社会合意程式,促成现代合约经济、同意政治和自由交往社会(“社会”或许不是整体上有机性的组织)。社会合意程式,不断缔造人类交往的奇迹,改变了不同文化的演进面貌,使既大且小的世界具有了某种共同性。合意主义,是考察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内在关系模式的视角。在“合意主义”的观念世界中,意志自由关系到表意性规范和功能性规范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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