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上诉请求是二审裁判的对象。诉讼请求是一审裁判的对象,一审裁判就是针对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作出判断,这种判断是结论性的,即对诉讼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是支持还是不支持,是全部支持还是部分支持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结论性判断。上诉请求是二审裁判的对象,而二审裁判是根据上诉请求对一审裁判的结论性判断的否认程度而作出的,即上诉请求是否能够推翻一审裁判的结论性判断,如果能够全部推翻一审裁判,则上诉请求成立;如果部分推翻一审裁判,则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如果不能推翻一审裁判,则上诉请求不成立。由此,如果说诉讼请求的成立与否的根据是当事人法律关系中的实体权利是否成立的话,上诉请求的成立与否除此之外,还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当的根据。
综上,上诉请求的独立性决定了其不能完全适用诉讼请求的规则,而不能适用诉讼请求规则的原因就在于其独立性。
二、上诉请求的制约
尽管上诉请求具有独立性,但也受诉讼请求的制约,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诉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一般而言,诉讼请求的范围决定了上诉请求的范围,换句话说,上诉请求的范围不得超过诉讼请求的范围,超过部分不属于二审法院受理的范围,也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如果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当事人应当另行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意见》第
184条)。在更大的范围内也可以说,诉讼请求范围决定了案件的最终命运,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再审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的再审申请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或者当事人在原审判决、裁定执行终结前,以物价变动等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也就是说,即使申请再审,再审申请的范围也不得超过原审诉讼请求的范围,如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再审申请。
2.上诉请求不得超过一审裁判范围。如果超出一审判决的范围,对于超出该范围的上诉请求(严格意见上已不是上诉请求,而是一个新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应当不予审理(实际上在上诉时就应当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