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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请求的独立与制约

上诉请求的独立与制约


孙瑞玺


【关键词】上诉请求;独立;制约
【全文】
  诉讼请求作为起诉的实质条件,居于起诉制度的核心地位;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要求法院作出某种判定的请求,是法院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诉讼请求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法院裁判的主要对象,也是法院结案制度的重要方式之一;诉讼请求得到生效裁判的保护和支持,也是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因此,诉讼请求是诉讼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基于民事诉讼法采一审程序严格规定,二审程序参照适用一审程序的模式,因此,对于一审程序中的诉讼请求规定较为细致,但对于二审程序中的上诉请求规定则相对粗糙。因此必然导致上诉请求在适用上的困惑。也许有人会说,既然二审程序参照适用一审程序,则诉讼请求的相关规则可以当然适用于上诉请求,何来适用上的困惑?这种理解在一般意义上看无疑是正确的,但在本文探讨的问题中,可能无法适用。上诉请求的独立性及受制约性正是两种无法适用一审程序的典型表现。
  一、上诉请求的独立性
  上诉请求的独立性只有通过与诉讼请求比较才能体现出来。与诉讼请求相比,上诉请求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上诉请求是针对一审判决或者裁定进行的。诉讼请求则是针对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提出的,是当事人实体权利在诉讼法上的表现,即起诉权;上诉请求则是一审裁判对未生效的裁判结果不服而提出的,是当事人上诉权的体现。尽管上诉请求可能包含诉讼请求的全部内容,这只是因为诉讼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而通过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支持的结果,行使的不是起诉权,而是上诉权。而上诉权是以一审裁判为基础的,是针对一审裁判对诉讼请求保护或者不保护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展开的。正因为如此,认为一审程序中适用诉讼请求的规则当然适用于二审程序中的上诉请求,因为有一审裁判的介入而被割断,或者更准确的说,因为一审裁判作为上诉请求的对象,使得上诉请求体现出与诉讼请求完全不同的内容,即上诉请求独立于诉讼请求之外系一项独立的制度。
  2.上诉请求是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诉讼请求是一审法院审理的范围,根据规定,当事人可以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但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民事证据规定》第34条第3款),由此决定了一审法院审理的范围会随着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而发生变化。但对于上诉请求而言,一般而言,也可以增加、变更(《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由此,决定了二审审理范围与会发生变化。但是上诉请求的这种变化相对较小,因为上诉请求的变化受到两个方面制约:其一是诉讼请求;其二是裁判的范围。由此说来,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因上诉请求的相对稳定性而变化相化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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