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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犯理论的困惑及补救

  由此我们认为,若坚持部分犯罪说和承认过失共同正犯,在某些案件中可以减少适用同时犯理论所可能导致的处罚空隙。除此之外,我们仍需研究解决同时犯理论所导致的处罚空隙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民法上的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以及证据法上的推定理论可能给我们一些启发。
  据民法学者介绍,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共同实施加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所有加害人应当依法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除了符合某一特定的侵权行为的具体构成要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主体的复数性。(2)行为或意思的共同性。对于这一构成要件,立法上与理论界存在极大的争议。有主观说、客观说等不同观点。其中折中说认为,从主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应均有过错,或为故意或为过失,但是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者意思上的联络;过错的内容应当是相同或者相似的。从客观方面而言,各加害人的行为应当具有关联性,构成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而且都是损害发生不可或缺的共同原因。(3)结果的统一性与责任的连带性。结果的统一性,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后果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一,损害后果构成一个整体,受害人为同一主体,受侵害的权益是同一的或相近的;其二,共同侵权行为与作为整体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不可分割的。责任的连带性,是指所有共同侵权行为人均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受害人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
  关于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侵权行为,它首先也应当具备侵权行为的全部要件;其次,它还要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1、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2、数人的行为都均有危险性。例如,数个猎手同时向同一方开枪,结果受害人被一子弹击中,但是无法确定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击中的。射击行为具有危险性,因此所有开枪射击者均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如果某人的行为不具有危险性质,他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行为人。3、加害人的不确定性。与共同侵权行为不同,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中某一个或者某部分人为真正的加害人,而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以使其得到充分的救济,法律将全部实施危险行为的人作为一个整体,令其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此外,在共同危险行为领域,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是:某一被告在何种条件下才能免除责任:他只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自己的危险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就可以免除责任,抑或它还需要证明其他人的危险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免除责任?我们认为某一被告只需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者其危险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即可免责,而无需证明其他人的危险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危险行为或者不能证明自己的危险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被告就应对损害承担责任,包括连带责任。 [4] (P.861-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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