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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中法律评论》的调查

  如果说上述评论可能过于挑剔的话,那么有些硬伤则属于作者不应该犯的错误。如作者所写的废除类推、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可以说是97年被学者们讨论烂的一个话题,这一问题主要是限制司法权、保障人权,至于废除类推与人性化有何关系,作者没有丝毫说明。作者从功利论谈刑法功能,但却对功利论有基本误解。作者眼中的功利主义似乎只有一般预防,而功利主义还有一个命题:特殊预防。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在文章中随处可见。
  我的刑法博士朋友认为,刑罚的人性化是一个极大的题目,本以为作者能够带来新意,但通篇文章几乎看不到作者的观点,所有的论述都是他人早已提出的,作者唯一作的,就是把他人相关论述进行拼凑、加工,形成一个不伦不类的“刑罚人性化”,通篇都没有看到“人性化”的论述。前半部分的论述甚至与主题已经南辕北辙。当然,作为硕士生的论文,本文也不失为一篇及格的论文,但如果从稍高的标准看,缺乏新意、缺乏刑法学基本功底、具有拼凑性的本文不应该在《美中法律评论》这样“大气”的刊物上发表。我还不放心,把这篇文章拿去某著名刑法学教授看,他的结论则更加干脆:“文不对题!这种文章只能算法律大专生写的水平!”我的天!可是它登在“国际知名”的法律期刊上啊!
  
  这个结果也可以理解。真正大牌的国际期刊,都有各领域的专家把关,而《美中法律评论》仅仅靠一些刚读完本科(还不一定是法学本科)的硕士研究生把关,编辑的水平未必在作者之上,怎么能辨别文章的优劣呢?改正个别不通顺的句子、修正一些字词的笔误,这种校对性质的工作,怎么可能产生质量上乘的论文呢?《美中法律评论》虽然自称穿了一件华丽的衣服,可惜我没有看到它的存在。那么,聪明的读者,您看到了吗?
  
  五、结语以及一些题外话
  关于《美中法律评论》的调查可以告一个段落了。由于我在网上一直采用实名,而且公布自己的联系方式,因此承受了来自该刊的巨大压力。3月28日贴出之后,陶主编在武汉多次给我打电话,要求我撤掉本文。在他答应当日下午对我提出的几个问题进行书面答复后,我撤掉了个人主页以及博客的文章。但是,直到3月29日上午,我也没有等到我想要的答复,因此,我决定把该文公诸于众。为此,我感谢北大法学院几位教授的支持,也感谢诸多法律博客上朋友的声援,你们给了我很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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