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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中法律评论》的调查

  四、《美中法律评论》的质量问题
  《美中法律评论》是否真的是传说中的“很滥”?我不敢断言。还是让证据来说话吧。陶主编的助手给我的信件中,曾经给我解释他们的用稿原则,“稿件……都是严格经过三校后才发出用稿通知的,……不好的文章我们也毫不客气地排除,并不是说给钱就刊登。”也就是说,《美中法律评论》还是以学术质量为选文的标准,宁缺勿滥。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样一个国际性刊物,论文的质量至少应该在国内各大核心期刊之上。好,那么我就随意抽取一篇文章作样本分析,来看看你们所自信的质量,到底是怎么回事。样本论文是《美中法律评论》2005 年6 月上的一篇署名文章,题目是《刑罚的人性化》,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其主页下载PDF文件[注7]阅读。这篇文章是一位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共5个版面,字数应该在8000字以内。我粗略浏览此文,就发现了很多问题,如多处注释不规范等。因为我不是刑法专业的,所以我特意邀请了一位刑法的博士后,跟我一起参详,最后一致认为该文不但了无新意,而且作者态度很不认真,实在属于中下水平。择要评述如下:
  论文第一部分读起来非常熟悉,一方面这些都是一些刑法学普通的基本知识,在相关教材、早期著作中类似的话语比比皆是。限于于时间关系,无法对证。顺着往下,读者会发现论文78页-79页一大段论述卡斯东•斯特法尼以及“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没有引注。这段文字的前半部分来自 [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16-424页。但作者把“卡斯东•斯特法尼等”的论述当作是卡斯东•斯特法尼一个人的观点了,这个从该书中是无从得知的。我国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也没有注明出处。甚至连引用2004 年《金陵晚报》的一个案例,也没有注明出处。
  更严重的问题是,论者观点有基本刑法学的错误。文中谈到“死刑执行方式的转化”时,作者称:“随着人类的文明与进步,各国都在探索新的能最大程度减少死囚痛苦的执行方法。我国关于死刑执行方法的立法表述,见《刑事诉讼法》第212 条第2 款:‘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我认为,立法者的本意是,可以适用枪决、注射以及比枪决、注射更人道、文明、快捷的方法。以前死刑的主要执行方式是枪决,一般在远离闹市区、村镇,远离居民区和交通要道的野外进行。”不错,通常理解的“等”字,可以包括其他内容,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但在刑法学中,有的地方的“等”字,只是起到收尾的作用。就本条而言,从罪刑法定原则讲,死刑只能采用枪决和注射方式。作者可能是出于普通人对“等”字的理解而忽视了“刑法独立性”(即刑法中的术语只能根据刑法的精神和价值判断进行独立理解,很可能作出不同于其他法律领域的理解)这一个重要原则。再看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探讨。作者写道:“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陪审团制度上,它是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支撑。我们以此为进路就可以理解英美法系的司法运作。我国刑法目前虽然没有规定,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理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刑法学上的期待可能性是发源于德国“癖马案件”并流传到日本的理论,其适用范围极其有限,即便在德国,引用期待可能性的判例在今天也极少。论者所认为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主要体现在陪审团制度上,它是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支撑。”可能是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截然不同的刑法理论(在刑法理论中,两者差距是极大的),作了简单对应性理解,作为一种事实性论断,作者没有指出其依据所在。至于中国,期待可能性仅停留在理论研究阶段。论者指出“我国刑法目前虽然没有规定,但期待可能性作为一种理念已经开始深入人心。”这一事实判断没有任何依据,目前司法判决中我还没有发现引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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