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美中法律评论》的出版涉及非法出版问题。国务院《
出版管理条例》第
9条规定:“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第12条规定:“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也就是说,出版领域我国实行的是审批制,未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出版的报刊都是非法报刊,即使是免费赠阅的出版物也是(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是否免费赠送不是鉴定是否为非法报纸的依据)。陶主编注册的两家公司并非我国公司,《美中法律评论》也没有获得我国的刊号,因此其在我国境内发行和出版,严格说来都属于非法出版。全国“扫黄打非”行动明确把“利用境外注册刊号和假冒合法报刊刊号非法出版的报刊”作为了第一类应该打击的非法报刊。印刷该类期刊,违反了《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
17条规定的“印刷期刊必须持有主管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的文件”之规定。而且,其公司也完全不具备我国发行刊物所要求的基本条件(《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
6条)。即使当作“外商投资期刊”,也与我国《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
7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应取得出版物中级以上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 册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等规定完全不符。按照我国刑法第225条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非法经营罪”。
再次,因为陶主编宣传该刊物是“大型精品学术期刊”(《美中法律评论》主页标语),并以所谓“美国中国商会执行主任陶兵林博士”的身份发出约稿函,可能对很多读者和作者造成误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实施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还构成
刑法第
222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什么是情节严重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应予追诉。也就是说,陶主编的行为很有可能已经触犯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