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主编还介绍说,2002年12月在武昌地税分局注册的外商在华代表机构美国《中国经济评论》期刊三年多来已投资250万元,累计解决100余名武昌高校博士硕士的就业问题,并被授牌为武汉大学“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一个期刊怎么可以解决这么多博士硕士的就业问题?我真是对陶主编充满了崇敬。我没有细查如何解决就业的途径,但是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他是在武汉高校网站以及BBS发帖应聘兼职编辑,在校研究生通过远程编辑负责校对文字,支付一定的报酬,出版发行诸多杂志。对于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研究生而言,微薄的收入也可以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说解决“武昌高校博士硕士的就业问题”也似乎在理。不过,我也粗略计算过,仅陶主编旗下的法律类三大期刊,靠收取不菲的版面费,每年的收入都在一百万以上,那么十八种期刊下来,年收入保守估计也在五百万以上。刨去有限的印刷费等成本,收入相当可观。而且,只要有稿源,这可是稳赚不赔的生意。
三、《美中法律评论》的合法性问题
谈到刊物收版面费问题,似乎是很多期刊存在的一个问题,为什么单独拿《美中法律评论》说事儿呢。首先,可能很多读者不知道的事,大量收取版面费的行为,虽然已经成为行内很多人心照不宣的事情,但其本身是于法无据甚至是违法的。经查证,无论我国现行的《
著作权法》,还是我国现行的《
出版管理条例》,抑或《期刊管理暂行规定》,都没有任何关于学术期刊可以收取版面费的规定;相反,国家新闻出版总署2000年12月15日发布的《关于禁止收费约稿编印图书和期刊的通知》却有禁止学术期刊为发表文章而收取版面费的明文规定;该规定认为,“借编辑图书、期刊名义,为单位或个人敛取钱财的做法不仅使一些内容平庸、质量低劣的图书、期刊得以出版,浪费了出版资源,扰乱了正常出版秩序,损害了出版界形象,同时也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上当受骗,损害了作者和读者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人甚至认为,学术期刊收费而为他人发表文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
刑法第
387条第1款的单位受贿罪。[注6]当然,该款规定的主体是国家机关等,陶主编以美中经济评论期刊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从事上述行为,如果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则应当纳入
刑法第
163条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陶主编主观上具有收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谋利益(如帮助作者获得职称、科研奖励等)的主观过失,符合该罪的主观要件;客观上又具有利用自己的职责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也符合该罪的客观要件。而且,陶主编为作者发表文章而大量收取版面费总额巨大,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完全符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客观特征,构成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