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完善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三种“制度内”程序
一是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曾为保障外来人员能够当选人大代表,创造性地作出的规定[3],值得借鉴。即单独安排大学生代表名额,用于大学生代表选举,单独划分学生选区,鼓励和引导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学生人大代表的选举。二是为适应选举学生地方人大代表的要求,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通知,要求结合本省(市、区)情况,适当考虑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全国或地方人大代表)。那么地方在选举人大代表时可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知的精神适当考虑分配一定的名额来选举大学生人大代表。三是由中共中央同全国学联等人民团体进行协商,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推荐给各省级人大作为代表候选人这一实践情况,可考虑通过这一途径来保障选举产生大学生全国人大代表[4]。相应的其地方人大代表的推荐亦可参照此途径。
5、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特殊型”程序
制度内产生程序的完善主要是从选举人大代表的“普通型”(一般)程序上进行考察的。而所谓“特殊型” 程序,实际上就是协商选举方法。整个协商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并用原则仍贯穿始终。具体说,可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普通型中的协商“进一步具体化的协商”。这种协商选举方法是指大学生在被推荐提名为地方以至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学联以及共青团各级组织,发挥主要的协商推荐作用,推荐提名代表候选人,主要由这些团体参与推荐协商和酝酿。另一种协商选举方法是参照选举出席第十届全国人大的台湾全国人大代表办法的“完全协商选举”,主要指由与大学生有紧密关系的学联以及共青团各级组织,通过民主协商的办法,把参加协商选举的大学生代表推举出来,然后由这些代表协商选出出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
(二)进路之二:完善实体法律的规定
程序上的完善要求对现行关于选举的法律规定进行修改。建议待条件成熟的时候在选举法中明确将学生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的身份,将选举法等法律的部分法律条款及有关政策进行修改补充,从根本上为依法选举产生全国和地方的大学生人大代表提供法律依据,使大学生选民被选举为人大代表在实践中更具操作性。
就目前的具体选举实践来看,在有些地方人大选举中已明确将学生身份作为代表候选人的身份,这就反映了学生身份的明确存在。例如,2002年底,四川轻化工学院(现四川理工学院)选区公布的“代表初提名候选人名单”中,将职务(职称)注明为:“学生”。又如,2003年底,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的“包河区科大选区代表候选人名单及其简介”[5]中,将工作单位及职务职称注明为:“XX系(学院)学生”,学历注明为:“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鉴于学生身份的代表初提名候选人、学生身份的正式代表候选人明确存在,以及学生地方人大代表在历史和现实上的事实存在④,那么考虑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明确设立和划分学生身份代表构成是适宜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表中的身份项目⑤中单独增列“学生”一项。我认为其理论追本溯源,是基于我国选举制度中存在身份代表制原则,并提出了构建身份代表制理论体系的主张,这不仅可以身份的视角解答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合理性和正当性,而且还为其他非社会职业的其他身份群体担任人大代表提供了基本理论支撑,限于篇幅,我另文专门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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