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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学生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大学生代议制民主实践进路探微

  我国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从徐代表的经历反应出,该代表确实经如此程序被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事实上,经多方了解,各高校里的团委、学联等组织推荐大学生为人大代表候选人并不普遍(一般推荐该组织机构的领导层,即多为教师或教师身份的干部),多限于学生彼此间的自发提名,我在与本校有关选举负责人交谈时,他们的态度就是“不主张、不反对,最好不提名”。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选区在这一点上也许是比较少见的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具有普遍性。但却是值得充分肯定并且在实践中继续发扬的。因为这是现行选举法律规定条件下的正常程序,对于大学生依据现有的普通程序被组织(被所在校的共青团、学生会以及市、省级共青团、学联组织推荐提名)推荐提名为各级人大代表极为有利,将有助于产生大学生人大代表的可能性(相对于学生选民10人联名推荐而言),是对现有选举制度资源较为充分的利用。
  2、两种观念上的障碍之克服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着一些观念上的障碍。其一认为,大学生流动性强[1,2];还有认为学生的任务主要是学习,当上人大代表影响学习②。大学生宪政民主实践的发展以及科学的人才培养观需要人们转变这些观念尤其是后者。这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在推举大学生人大代表时,可重点考虑与法学、教育学等社会学科密切相关的能代表学生群体意愿和保障其利益的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这样可以让他们学以致用,在代表的实践中充分地运用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在实践中提高理论水平。而且,恰恰法学等学科理论知识和水平特别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提高。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要实现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乃必由之路,培养适应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要求的中、高级人才是必然趋势。有不少高校已经招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方向的硕士研究生③。人大领导和组织机构应与高等院校或有关科研教学机构通力合作,继续加大力度,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专业的本专科乃至硕士、博士研究生等高级专门人才。
  3、“预选”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必经”程序之必要性
  这是就代表候选人提出程序的技术完善上来看的又一个值得探讨的关键性问题。若选举法规定,超出最高差额比例的情况下,预选为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必经”程序(相对于“可以”程序而言),则大学生很有可能被推举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直至被选举为代表。之所以这样考虑,是因为:第一,若当地选举负责机构未对高校选区大学生有代表名额作特意的分配或照顾,将会直接影响到大学生被所在校选举领导小组推荐为初提名代表候选人和正式代表候选人。因为所在校选举领导小组推荐代表候选人名单一般要考虑到当地选举负责机构(或者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或者说已有“意向”的候选人建议名单给校方了),实践中它们(包括校方)是不太主张大学生担任人大代表的,多倾向于提名教师或校领导担任人大代表。第二,大学生要以“另选他人”的方式获得当选,则需要做好广泛地宣传工作,这需花费较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宣传成本,况且从初提名代表候选人到酝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也比较紧迫。此情形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已确定无学生代表候选人后,而“自发”(学生选民或其支持者)的“补救”性措施。选举法规定的从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日期到正式选举日的期限极为紧张,基本上无充裕的弹性“补救”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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