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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身份代表制

  (三)身份代表制研究的深层意义:发展“人大制度学”[17]
  笔者向来不太认同中国学术期刊传统将人大制度理论归类于政治学或中国政治的类别(多为中图分类号D6[17]),亦不赞成传统的人大制度研究一昧地纳入政治学研究的范畴。通过本文的讨论,笔者更加认为,应发展人大制度学并使之逐渐成为我国部门法学研究的重要一支,至少成为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完全必要和可能的。这是由于:第一,宪法规范大多数都需要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去实现、监督,宪法的实施大都由人民代表大会来担当和完成的。“离开健全的人大制度及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也就谈不上宪法的权威问题。”[18]第二,人大制度属于宪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树立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显学地位的关键在于,借助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深入、全面的研究,来推动宪法学研究的真正繁荣,以及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地位真正得以确立。第三,身份代表制从理论的层面上较为深入地揭示了人大制度尤其是人大代表制度研究的方法论内核,其理论体系的构建趋向,即发展人大制度学。人大制度学构建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概念、方法、原则等基本理论观点和主张,需要更多的主要是宪法学人共同努力。第四,再从我国“宪法保障论”[19]的实践运作来看,基本上都要建立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其理论之上。诸如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宪法诉讼、宪法监督、宪法解释等当今宪法学热点问题,亦可共同归属于人大制度学的研究范畴。综上所述,人大制度学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新部门法学体系,是有着良好的宪法学理论基础和宪政实践要求的。
【注释】①本文观点的提出得益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张千帆教授、沈岿副教授与笔者学术交流中所给予的宝贵启发。在此谨向他们致以深切的谢意!
②中国身份制通常有以下几层含义:(1)身份的本身意义,是什么样的人;(2)与他人的关系定位;(3)相关身份观念的行为规则;(4)阶序意识,指资历、资格、等级级别等。参见
③应该立足于我国既有的传统习惯,将具有不同身份、面貌的人担任的人大代表,依据其特有的身份进行代表身份涵义的界定,例如,工人代表、农民代表、妇女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归侨代表等等,这有利于充分体现我国被选举权享有主体的普遍性与平等性,也便于大众充分理解和接受,进一步作学术上的探讨。
④法国1851年宪法最早将职业代表制作为一项立法制度规定下来,德国魏玛宪法也曾有类似的规定,而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采行的是以地域代表制为主,职业代表制为辅。参见(289-290页)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还有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以及第四章“少数民族的选举”,等等。
⑥张千帆先生还曾向笔者介绍到,代议制中的“代”,西方的理解是代表“人”,而不是身份、财产、地域、性别、种族等和人相关的因素,很值得作进一步的思索或借鉴。感谢张先生的介绍。对张先生的有关思想观点感兴趣者,可参阅: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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