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代表制与社会分层研究彼此之间,核心的逻辑要素或精神实质是:“利益整合”和保障。社会分层的内在要求,就是要充分整合和保障特定群体的利益。担任人大代表是种权利要求,权利的实质就是利益,而各种特定身份群体具有不同的身份和社会结构,相应地具有不同的“利益保障”要求。这些相互关系和精神不仅体现在社会的分层中,也反映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中。因此,究其身份代表制背后的理论根源,毋宁说是社会分层的问题,而社会分层的问题,毋宁说就是利益群体的利益保障问题。它们都共同归根于利益保障和“保障利益论”这个共同的范式,是这种根源的表现形式。
总之,前述身份代表制与三方面相关研究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紧密逻辑联系,在研究的对象、涉及的层面等等,大多具有一致性或趋同的。
三、全面地理解身份代表制的再讨论
(一)身份代表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第一,我国选举法等法律的某些规定⑤基本上体现了身份代表制。其基本精神已经具体体现在我国宪法、选举法等法律的有关条文中,其积极因素应予充分肯定并进一步完善。另外一方面,它与职业代表制确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形式上的区别确实存在,那么就有必要研究他们形式上区别的意义和价值,更好地实现它本质上的功能。
第二,并不是目前要单一地实行身份代表制,我国选举制度在理论上应确立,区域代表制与身份代表制相并用。这既有利于有代表反映地区利益,有代表反映“界别”[20](职业)利益以及各种不同身份群体的利益,又有利于处理好“代表性”与“民主性”的关系。
第三,北京大学法学院沈岿副教授和张千帆教授,都不约而同地提出了主张在“一人一票”的制度背景下参与人大选举的意见。沈先生认为,“社会阶层的划分与划分者的意志有着相当的联系,不应该以社会阶层划分来确定人大代表的比例,否则,未进入划分者视野的群体,就有可能永远被排除在外。”张先生也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放弃身份代表制,同时鼓励大学生在‘一人一票’的制度背景下参与人大选举。”“西方国家代议制度‘纠偏行动’或‘反向歧视’规则仍然是‘一人一票’”。笔者认为,这确实应该是选举民主的终极追求和理想。但是,为了实现选举的这种真正、完全的平等和民主性,在现在的选举制度不尽完善的情况和条件下,身份代表制既是反映了现实又是体现了一种方法,就具体的选举程序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指导和支撑。代议制民主之“代议”,至少比较形象地说明“身份”或者身份代表制原则将长期存在⑥。直到代议制这三个字从历史中开始剔除。为了便于其他社会群体能参与这一代议制民主中,那么,就得提供理论上的支撑。目前,还没有发现更好的理论支撑办法,笔者认为身份代表制比较有说服力一些。当然,将来若有更好的理论支撑,笔者是愿意放弃身份代表制的。毕竟身份代表制原则是为现阶段的民主事实服务的,并不是理论终极追求(不排除将来的重要理论意义)。但是,在其发展的阶段和过程中,各种各样的理论和学说是可以提出来进行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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