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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身份代表制

  (二)与我国人大代表身份研究的趋同
  施新州对我国人大代表的身份作了较为系统和全面的论述[2]。比较笔者提出的身份代表制,究竟有何异同?两方面研究的发展趋向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施文成功的部分是从政治社会学意义的视角上将一般意义上的身份与人大代表身份紧密联系在一起,并进行了较为合理的涵盖,提供了较为独特的研究视角。总的来说,施文与我国传统代议制研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抓住了身份这个理论视角,并以此为中心环节,把实践资料整理了一遍,初步建立起来了以身份为架构的分类和范畴体系。但是,资料分析大多侧重用于我国人大代表身份的历史分析---纵向的考察和人大代表身份的现实分析---横向的考察,而更为重要的是,在代表身份背后因素研究的方面,却有分析不足之虞。换言之,侧重于当选为代表后,代表本身身份的实证考察,对依据代表身份理念与选举程序实践之间的有机联系却少有分析。与笔者所研究的差别,简而言之,各为理论层面(身份代表制)与实践层面(我国人大代表身份研究)研究重心的不同。
  两方面研究相比较,其研究的对象和主观目的尽管有些许不同,但并不冲突和矛盾,应努力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身份代表制理论体系。从建构过程来说,仍有必要注意彼此之间概念上和形式上的差别,各自进一步拓展和开阔研究对象的层面,进一步讨论研究方法,因为将直接影响到这个理论体系的科学形成。这无疑可被视为研究之奠基并各具独创性,是殊途同归的。
  而梅茵(Henry Maine)在其名著《古代法》中写道:“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6](P97)梅茵的提法从一个重要侧面,比较深刻地说明了各社会群体其代表的地位的获得,则是基于特定、“先赋”[7]或与生俱来的“群体身份”所要求出来的结果。笔者所提出的包含有这种把身份作为社会体系最基本结构部分以及相应形成的身份价值取向和身份情结。但绝不是反对“人的解放,用法治取代人治” [8],反对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 [8],用“后天奋斗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 [8],而恰恰是追求社会群体“自由流动”中以及身份变动中合理的身份利益要求。进一步地说,本文所讨论的之视野与旨趣,主要是从人大制度理论层面出发及其特定的范畴,具有特殊的话语空间和内涵,较之包括这种一般意义上对身份涵义与作用的理解,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独特性。
  (三)与我国社会分层(含人大代表的构成)的紧密联系
  我国的“社会分层结构”是人大代表被选举产生的被选举人主体范围的外在形式表现和根源,正是基于这种逻辑起点,依据身份代表制选举产生了各种不同特定身份群体的代表。其运用,离不开对社会分层的科学认识和把握,并且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人大代表的构成状况。继续关注对社会分层的研究,有利于更科学地、全面地了解和把握社会各种特定身份群体的结构,不同的利益特征和渴求,选举产生更具有普遍性和广泛代表性的各级人大代表,整体改善人大代表的结构和素质。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社会阶层、社会群体利益分化和多元化更为明显了,其基本的趋势是从过去的巨型、整体群体,分化为多元利益群体”[9],因而单纯地依据社会结构的大致状况来选举产生代表是不全面的,要加强对其趋向和变化的细微研究,以辅助身份代表制对选举实践的具体指导作用。从另外一层意义上说,紧密结合“社会分层结构变迁”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有利于合理配置“当代中国的政治权力结构”和权力资源,以保证人民主权思想的现实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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