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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之研究

  (三)相对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成立表见代理,对于相对人来说,其主观方面应为善意且无过失。第一,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即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的事实,且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故意。如果相对人出于恶意,即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仍然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甚至与行为人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则与法律创设表见代理制度保护相对人利益的宗旨相违背,不能成立表见代理。第二,相对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即对误信行为人的无权代理为有权代理,在主观上没有过失。相对人主观上无过失,其表现就是相对人对行为人是否有代理权尽到了正常理性人的注意,履行了必要的审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第三,在通常情况下,法律推定相对人是善意的,且主观上无过失,如果被代理人否认成立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对此应负举证责任。
  (四)被代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不影响表见代理的成立
  表见代理,对于被代理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有不同要求。第一,在《民法通则》中,由于我国民法通则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补充,对表见代理的有关规定也秉承了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构成要件。第二,我国《合同法》,在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和民法通则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的基础上,毅然放弃了被代理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原则,大胆启用严格责任原则,建立了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已有初步发展和国际交往日益增强的今天,我国合同法设立不以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为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制度,是适宜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
   四、表见代理的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民商法和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有以下类型:
  (一)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
  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又称由于被代理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见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相对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被代理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11]在我国,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1)被代理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上未授权,相对人依赖被代理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2)被代理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3)他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被代理人不作否认表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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