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任何一项制度创立,都是利益权衡的结果,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亦是如此。[7]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与社会交往的稳定,应当创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是这也不能滥用。因此,表见代理的成立,必须具备相应条件。就我国表见代理而言,首先要具备代理的一般要件,即:第一,行为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第二,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合法;第三,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次,表见代理的成立,还必须具备下列特殊构成要件:
(一)行为人实质上没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实质上属于的无权代理,这是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根本区别。[8]表见代理中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的表现有:第一,行为人虽然持有被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印章或者其它授权意思的证书,或者被代理人用行为表明授权给行为人等,但被代理人并未实际授权给行为人。第二,被代理人授权行为人在某事项上以其名义为民事行为,但行为人超越被代理人委托事项。第三,被代理人曾经授权给行为人以其名义为某项民事活动,由于超过代理期限行为人丧失代理权,或者某些事由的出现,被代理人收回授权,行为人丧失代理权后,继续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是表见代理存在的前提,不存在无权代理,就不可能有表见代理。当然,存在无代理权这个前提条件,也不一定成立表见代理,其中绝大多数是狭义上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9]
(二)有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存在
行为人无代理权,一般情况都会导致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只有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有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由存在时,才有可能成立表见代理。 [10]令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由有:第一,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印章或者其它有授权意思的证书、或者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表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相对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未实际授权给行为人,对授权的形式审查,也无法得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第二,被代理人授予行为人某项民事活动的代理权,但其委托事项的权限范围不明,行为人超越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相对人不知道且经形式审查也无法发现。第三,被代理人授权终止后,未收回授权证明或者未作出声明,相对人不知道且经形式审查也无法发现代理权已经终止。以上这些事由的存在,相对人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在此种情况下,若与行为人为民事行为就有可能成立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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