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世界各国诉讼或者证据法律对作证义务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是有法律制裁措施相随的。我国法律规定了作证的义务性,但是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证人拒绝作证,就"成为了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6]。权利和义务一致,乃是法学的基本原理。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然而,我国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不明确性、权利义务的失衡性,乃是造成证人拒证的最重要的原因。
3、欠缺作证特免制度及其影响
对需要维系亲情关系、保守职业秘密和公务秘密的,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设置了作证特免制度。然而,我国法律不仅没有规定,而且在刑事辩护和代理中,如果基于职业道德和执业利益不愿透露当事人的秘密,则很可能被检察机关认为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罪,而成为当前不完善的作证制度的牺牲品。法学界亦有人将亲属特免视为封建残余,[7]将保守职业秘密视为"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统治"。[8]近年来有人主张建立我国作证特免制度,【注5】但未能形成主流思想。这样就导致了维系亲情关系、保守职业秘密的证人处于两难境地:他们要么为了亲属利益、职业利益大量作伪证而使自己受到法律追究;要么损害亲情关系、职业信誉泄露秘密而受到自己良知和社会道义的谴责。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我们的做法是"不公开审理"。这种做法存在一个严重缺陷,即"不公开审理"是对社会不公开而对当事人或者部分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不能达到公务保密的要求。由于这一制度缺陷的存在,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三种现象:第一,公职人员普遍拒证,不管作证内容是否涉及公务秘密,从而影响司法活动顺利进行和司法目的的实现;第二,公职人员作证,在对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时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和社会共同利益;或者第三,不向任何人公开而使不公开审判成为秘密审判或者无证推理。这些现象,都是违背常理的,是作证制度不完善的表现。
六、完善我国作证制度【注6】的建议
在司法诉讼中,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作证制度又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司法诉讼的目的,平抑利益冲突,完善我国作证制度,特别是违反作证义务的制裁措施和作证特免的制度设计,是非常必要的。
1、明确作证的强制性,完善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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