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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特免及我国作证制度完善略论

  五、我国现行作证制度【注4】概况及分析
  在我国诉讼法和与作证有关的法律中,虽然规定了知道案情且有一定辨别和表达能力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是对于证人是否可以被强制作证,违反作证义务的证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证人是否拥有作证特免权等等,却存在严重缺陷,甚至是一片空白。这不仅仅与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相左,而且与我国社会发展严重不协调。
  1、我国现行作证制度概况
  我国诉讼法或者与证据有关的法律将作证规定为一种法律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等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是,我国法律并没有将作证义务明确为一种强制性义务。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仅仅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调查收集证据,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时怎样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也仅仅规定,辩护律师、侦查人员可以向证人调查取证,没有规定证人必须作证,而且对于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需要证人同意。对于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作伪证、毁灭或者隐藏重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追究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规定,作伪证、毁灭或者隐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2、作证缺乏强制性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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