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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特免及我国作证制度完善略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结论:作证特免是基于特定的价值目标选择和利益权衡的结果。
  二、作证特免的类型
  近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对于需要维系亲属关系、保守职业秘密或者公务秘密等特殊身份的证人,赋予了作证特免权。【注3】
  1、亲属特免
  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家庭,家庭的和谐与安定维系着社会的秩序与稳定。夫妻关系与父(母)子(女)关系是构成家庭的基本关系,一旦这些关系遭到人为的破坏,则不仅危及家庭的存亡,还会积聚成社会动荡的隐患。从人的生存角度出发,任何人都不能公然挑战其存在的人情环境和基本社会关系;而且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人也不可能义无返顾地抛弃亲情关系,否则他可能会付出惨重的代价。法律虽然可以介入这种关系,但显然不能无止境地扩展其疆域,一旦它违背了人们最基本的感情利益或社区价值观念,则必然会受到人们的抵制和规避。国外对证人基于亲属关系的作证特免的设置,正表明了法律在必要的时候也应该向社会的基本人情(亲情)作出一点让步,"屈法以伸伦理"。这是法律尊重人情、人性本质属性的反映。
  2、职业保密特免
  在司法诉讼中还有一种最重要的作证特免,就是关于职业保密的作证特免。例如在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神职人员与信徒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如果涉及诉讼被要求作证,律师、医生、神职人员等特定职业的人员可以拒绝提供证言。这种特免权存在的一个基本理由是:"社会期望通过保守秘密来维护和促进某种重要关系。社会极度重视这些关系,宁愿为捍卫这种关系保守秘密,甚至不惜失去与案件结局关系重大的情报。"[2]在这里,可以明显地看到法律与职业道德的冲突,证人因职业秘密而享有作证特免权,说明了法律以牺牲探求真实为代价而对职业道德和特定社会关系所作的让步。如果强迫律师、医生和神职人员就自己通过职业渠道所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在法庭上公开作证,当事人委诸他们的良好信任感就顷刻间被粉碎了,以后他与上述从业人员的交流就不可能再如此坦诚,而更多的是"保留、隐瞒、忧虑、猜疑与害怕"[3],那么这些职业的前景自然就岌岌可危了。由于毕竟"还存在着比准确的司法更为重要的东西",为了保护这些特定的交谈关系,牺牲某些个案利益,"这个代价并不是特别大"。[4]
  3、公务秘密特免
  在现代复杂的国际关系中,一国的公务秘密不仅事关一个执政政府的安危,还可能引起社会秩序乃至国际局势的动荡变化,所以各国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秘密都是持非常慎重态度。这情况反映在司法诉讼中,就是赋予特定的公职人员关于公务秘密的拒证权。在这里同样存在着一种利益冲突,即某一特定案件所涉的当事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追求个案真实的利益与国家安全的利益。显然,前者对后者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于是牺牲前者较小的利益而保护后者较大的利益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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