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证特免及我国作证制度完善略论
唐俊
【摘要】作证对个案司法公正是必要的和对社会是有益的,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作证义务的履行也会损害某些重要的社会关系、行业利益、甚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了平抑这种利益冲突,世界上多数国家设置了作证特免制度。我国诉讼法或者与作证有关的法律,没有设置作证特免制度,对我国司法质量的提高和利益冲突的平抑,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在今后的证据法中设立作证特免制度,完善我国作证制度。
【关键词】作证特免 作证制度 作证义务 作证强制
【全文】
我国证人作证制度中存在两个严重缺陷,一个是仅仅规定知道案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拒绝作证是否承担责任,应当负什么责任没有规定;另一个是每个适格证人都应当作证,对证人作证将会损害较大利益时未赋予特免权。由于这两方面缺陷的存在,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不良现象:一种是证人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作证,因为只要不作伪证,或者隐瞒、毁灭重要证据,他们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另一种是为了保护家庭亲情、职业信誉而作伪证,或者为了履行作证义务而损害亲情关系、职业信誉,甚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困扰司法实践的这两大难题,有必要通过完善我国证人作证制度而予解决。
一、作证特免概述
在一个社会,存在着各种利益,例如:个人利益与国家或者社会利益,个人利益与行业利益等等。由于利益及利益主体多元化,各种利益之间、利益主体之间会发生冲突。法律是各种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器,在处理利益冲突时就要权衡利弊。在作证义务问题上,适格证人其作证一般情况总是与强制性是相一致的,或者至少是"相联系"的。当证人作证产生情与法、行业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个案法律正义利益的冲突时,法律对此应当作出适当的选择和安排。近现代世界各国在对待作证义务问题上,首先确认了作证义务的强制履行性,在这一原则之下又规定了"强制作证"例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适格证人必须作证,对于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将给予一定的制裁;但是,当证人所作证言之内容,是对作为证人亲属一方的当事人不利,或者影响到国家的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作证行为影响公众对该行业执业人员的信任时,法律赋予证人拒绝作证的特权,即免除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
1、作证特免的概念及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