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违反作证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作伪证、毁灭或者隐藏重要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追究伪证罪。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规定,作伪证、毁灭或者隐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的,追究其伪证罪。但是,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情况,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证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对我国现行作证制度的分析
综观世界各国诉讼或者证据法律对作证义务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是有法律制裁措施相随的。 我国法律规定了作证的义务性,但是没有规定证人拒绝作证应当承担的责任和相应的制裁措施,证人拒绝作证,就“成为了困扰司法实践的一大难题”[12]。 权利和义务一致,乃是法学的基本原理。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然而,我国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不明确性、权利义务的失衡性,乃是造成证人普遍拒证的最重要的原因。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一条义务性规范,但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怎样的法律后果却无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在实践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拒不出庭或以种种理由拒绝作证,法院竟然束手无策,就是很好的例证。
3、完善我国作证制度的设想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而作证制度又是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司法诉讼的目的,平抑利益冲突,完善我国作证制度,特别是无正当理由而解决作证的制裁措施和作证特免制度的设计,是非常必要的。
(1)完善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体系,明确作证义务的强制性。
在诉讼法或者证据法中,明文规定负有作证义务的人,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作证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作证义务的,司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强迫其作证。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