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司法会计活动的成果
司法会计活动的成果,包括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检验获取财务会计资料证据、检查笔录(用于固定相关财物、账目的状况)、检验结论;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获取的鉴定结论、分析意见(专家证言);以及通过司法会计文证审查获取的审查意见等。由于内容较为庞杂,笔者认为不宜在司法会计基本概念中逐一表述,可以在具体的业务类型的定义中考虑是否进行表述。
也有同志将上述司法会计活动的成果一并表述为“司法会计证据”,这种表述方法的不妥之处在于,既然司法会计是一种诉讼活动已经成为“大同”,“司法会计证据”一词就容易产生歧义,既可以理解为司法会计人员提供的诉讼证据,也可以理解为司法会计活动中需要依据的证据,事实上,司法会计活动特别是鉴定活动需要依据一定的证据才能进行,这类证据本身是鉴定结论依据,也就不可能包括鉴定结论等。
综上所述,在定义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应当明确司法会计是指一种诉讼活动,该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情,其内容主要包括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其对象分别为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和财务会计问题。为此,笔者对司法会计的基本概念定如下:司法会计,是指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调查、审理中,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物数量进行专门检查,或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专门鉴定的法律诉讼活动。这一定义目前已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
二、两条不同的研究路线
我国在20多年的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逐步形成了两条不同的研究路线并延续至今。这两条研究路线,形成了不同的研究成果,对司法实践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一)实用主义的研究路线
几乎所有的司法会计研究者初涉理论研究时都采用了这一研究路线。实用主义的研究路线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是,“跟着感觉走”,即总结司法实践中“行得通”的一些做法,从理论上的进行归纳,并套之以相应的“法律依据”。采用这一研究路线的不仅只是从事司法实践活动为主的司法会计工作人员,即使一些大学的学者们也选择了这条研究路线。研究者几乎不用在理论研究上“浪费”多少时间,即可取得并发表“系统”的研究成果。实用主义研究路线中最突出的例子表现在贪污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操作理论方面:我国在没有开展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前,司法会计鉴定主要发生在贪污案件的审理中。那时的司法会计鉴定人遵循法官的要求,主要判断是错帐还是贪污问题,这实际上是要求会计替代法官来判定贪污案件涉及的定性问题。这一做法,被理论研究者直接归纳到理论中,开始并没有什么顾忌,直接研究鉴定人如何判断贪污问题,后来发现“贪污”一词是法律专用术语,便提出了诸如“所有权转移”、“占有”、“占用”等所谓“客观描述”用语来取代,即用描述“贪污实事”的方法来取代直接使用“贪污”一词的做法,导致该路线的研究者其至今也未能阐明“财务会计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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