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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制度及其在商业银行的正确运用

  (7)全民所有制企业竞业问题存在盲区
  目前《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都对有关人员的竞业禁止问题作出了规定,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却没有涉及此问题。事实上,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存在所有权主体缺位问题,其管理人员一般缺乏像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制企业那样的监督制约机制,实践中常发生内部职工竞业损害国家利益的事件,因此更需要规定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问题。
  (8)归入权缺少配套条款
  所谓“归入权”,是指当义务人违反竞业禁止条款时,权利人有权将其违法经营所得视为自己直接经营的收益,以填补自己所受损害。《公司法》第61条有关“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的规定即属于“归入权”规范。然而该规定操作性较差,如当董事长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是由股东来起诉,还是由其他董事或企业来起诉?如由企业来起诉又应如何进行表决呢?另外,归入权性质上为形成权,还是请求权?是否应当设定权利行使的期限?该期限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2、商业银行对现有法定竞业禁止制度的正确运用
  我们知道,法定竞业禁止的义务主体一般都是董事、经理、合伙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而这些人员通常都掌握企业重要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当然属于约定竞业禁止的适用对象。针对我国法定竞业禁止立法上的弊端,可以尝试以约定竞业禁止来弥补法定竞业禁止的不足。具体来说,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以协议适当扩大义务主体范围
  针对我国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范围立法不明确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扩大主体范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包括公司制和全民所有制两种。对于公司制商业银行,由于《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和经理的竞业禁止问题,为防止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立法缺漏损害银行利益,可以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方式将义务主体扩大到办公室主任、秘书和其他重要岗位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尚未改制的全民所有制商业银行,由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没有规定竞业禁止问题,因此可以以签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级行正副行长、正副部门经理、正副办公室主任、行长秘书、储蓄所或分理处正副主任的竞业禁止义务。
  (2)设立竞业禁止责任岗
  在利益驱动下,目前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跳槽现象屡见不鲜,由于主体缺位、监督不力等原因,违法行为人常常逍遥法外,给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商业银行有必要建立竞业禁止责任岗,主要职责是:第一,专司监督行长、经理、办公室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动向,防止其带走客户跳槽至股份制或外资商业银行;第二,针对不同的管理人员拟定不同的竞业禁止协议,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第三,已经跳槽的人员,应当积极行使归入权,需要诉讼解决的,可协商法律部门论证,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奖励。
  (3)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很多人员跳槽是因为对竞业问题的严重性不了解所致,为了使全行人员充分了解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对新员工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并建立对应的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对竞业禁止的含义、义务主体范围、竞业禁止期限、竞业界限、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以及归入权追究等作出规定,并应同时对诸如“经理”、“负责人”、“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等模糊属于做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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