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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研究

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研究


程武龙


【摘要】商业秘密都是由劳动者完成的,劳动关系当中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涉及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对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包括两种情形,即劳动者单纯为本企业劳动和劳动者因本企业受托进行研究或开发而劳动、劳动者因本企业委托或受托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而劳动及劳动者因本企业与他人共同进行研究或开发而劳动四种情形。
【关键词】商业秘密;劳动关系;劳动者
【全文】
  劳动关系中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研究
  程武龙(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摘要]
  商业秘密都是由劳动者完成的,劳动关系当中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涉及劳动关系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对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劳动关系中商业秘密的归属包括两种情形,即劳动者单纯为本企业劳动和劳动者因本企业受托进行研究或开发而劳动、劳动者因本企业委托或受托进行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而劳动及劳动者因本企业与他人共同进行研究或开发而劳动四种情形。
  [关键词]
  商业秘密;劳动关系;劳动者
  [正文]
  谈到商业秘密,我们自然会联想到企业所拥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很少将其与自然人联系起来。目前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一般都将企业作为保护对象,而较少涉及自然人。传统观念认为,自然人通常不能以商主体的身份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一般不能拥有商业秘密,除非他从其他企业继受取得。事实上任何一项商业秘密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结晶,尤其是在信息科技时代对脑力劳动者迫切需要的今天,众多的商业秘密都来源于劳动者反复的实践积累,凝结了劳动者的辛勤汗水。因而想当然地认为商业秘密只能为企业所拥有,极大地抹杀了劳动者从事智力活动的积极性,是明显不客观的。有关商业秘密纠纷的司法裁判,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商业秘密的权属问题,否则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违约、侵权等问题都将无从谈起。我国大陆地区就商业秘密归属问题缺乏明文规定,因此对实践中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有加以研究的必要。商业秘密的归属,有时会涉及劳动关系,如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依照企业的旨意专职进行研究或开发;有时并不涉及劳动关系,如企业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取得商业秘密。本文试在劳动关系当中,对照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类推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现有无形财产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商业秘密归属问题作一尝试性研究,不当之处,敬请同仁斧正。
  (一)劳动者单纯为本企业劳动
  劳动者单纯为本企业劳动时不涉及劳动关系以外的其他法律关系,商业秘密的权属只可能在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因而情况相对简单。关于劳动者单纯为本企业劳动时所形成的商业秘密的归属,参照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可以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和非职务上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两种情形进行探讨。
  1、职务上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
  台湾地区《营业秘密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佣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依照该规定可知,劳动者于职务上所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原则上应归属于企业所有,但如果企业与劳动者关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另有约定时,应当依照该约定确定权属。也就是说,台湾对于职务上所形成的商业秘密的归属问题以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契约约定作为优先依据,在无契约或契约未作约定时,才依照《营业秘密法》确定企业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从理论上来讲,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从事研究开发已经取得了劳动报酬,同时商业秘密的产生也是利用了企业所提供的设备和各种资源,因此对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企业的立法是合理的。我国大陆地区至今没有颁布《商业秘密法》,但已施行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关于职务发明和职务作品归属问题有类似的规定。如《专利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笔者认为,在我国大陆目前尚缺乏商业秘密立法的背景下,司法实践中对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的商业秘密归属问题,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营业秘密法》并类推适用我国大陆地区的《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进行裁断。因为商业秘密与专利权、著作权同属于无形财产,都是人类智力活动的成果,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属问题上应当遵循同样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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