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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贷款相关法律实务分析——以资产管理公司车贷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例

汽车贷款相关法律实务分析——以资产管理公司车贷项目面临的法律风险为例


唐小明 袁华卿


【关键词】汽车贷款 银行 资产管理公司 法律风险
【全文】
   唐小明 (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袁华卿 (中山大学法学院)
  随着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贷款买车已经比较多见,在贷款买车所涉及的一系列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本所曾受某资产管理公司委托,对一批汽车贷款债权项目作法律风险分析。本文谨以此从资产管理公司的角度对汽车贷款中的一些法律实务问题加以讨论。
  案情的基本情况如下:
  购车人与汽车经销商签定了购车合同,然后凭购车合同到银行申请贷款,同时银行要求借款人(即购车人)提供一定担保,并向保险公司投保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此外,银行与经销商、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又签定了名称不同、内容大同小异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本案中,借款人后来没有按期还款,于是,银行把相关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约定与债权有关的担保权利一并发生转让。
  焦点一: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从原借款合同中获得了哪些权利?
    1、 债权转让是否等于原来借款合同中全部权利的转让?
  实践中,有些法院对此持否定态度。他们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所取得的权利仅限于债权,包括合同解除权在内的其他合同权利并不能因为债权转让写而发生转让,除非有其他合同当事人的认可。也就是说,只有在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下,资产管理公司才可以依据借款合同的规定对借款人提出解除合同和提前还贷的诉讼请求,否则资产管理公司仅可对已届履行期的债权提起诉讼。这种观点在法理上是基本成立的,不违背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但是本所认为,资产管理公司是依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成立的,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经营和处置专门的金融机构。其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应当被合理的解释为合同权利转让协议更符合合同以及双方的本意。理由在于,在借款合同中,银行的义务在于按时足额发放贷款,只有在银行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上述义务时,借款人才享有抗辩权。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银行对合同权利的转让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而资产管理公司也有权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行使借款合同中的其他权利。
  2、资产管理公司取得的原借款合同中的担保权利是否有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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