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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搜索结果按钱排序的非法性嫌疑

  第四,国家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强力介入。对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不论其公司注册地在什么自由港或什么国度,在哪个国家上市,企业法定代表人拥有哪个国家的绿卡(国籍),只要在中国境内有非法经营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就应当对其采取处罚措施。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第274条
  七、建设性的结论
  虽然某些网络搜索服务商的按钱排序行为违背了网络搜索尊重技术、拒绝人为排序的基本精神,严重侵害了普通用户和成长型企业的利益,违反了国家从民法到行政法再到刑法乃至宪法等各个层次的法律,但网络毕竟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它在发展初期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是可以理解的,我们黄皮肤、黑眼睛的中国人有句古话“亡羊补牢、犹为未晚”。有理由相信中国和世界上数亿网络用户都会有同样一个建设性的建议:请某些网络搜索服务商不要再进一步采取更恶劣的行为,不要再欺诈用户,不要再讹诈成长型企业,不要再亵渎市场经济的精神,不要再肆意践踏国法,在向西方人学习科学技术和经营技巧的同时,别忘了学习他们诚实信用、公平正义的文化精髓,切莫“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不久前,刚刚有个同样是玩高科技的暴发户被判处死刑,值得有类似藐视法律之心的老板们引以为戒。
  如果某些网络搜索服务商继续坚持按钱排序的非法经营方式,企业发展的前景是不容乐观的,因为网民会抵制,行政和司法机关或早或晚必然会介入。当然了,如果这些企业无赖的说:敛完这笔钱财我就享受去了!所有的网络普通用户也只能“苦笑”着说“good! B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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