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涉嫌违反了
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的规定,存在欺诈行为。[5]网络搜索服务商一般会向用户发出这样的要约:最强、最好、最快的搜索引擎,网络用户随时提交的查询关键词便是一种承诺,两者之间就存在了合同。如果网络搜索服务商提供的搜索结果不尊重技术,有人工篡改的现象,就是违约行为,就是欺诈行为。(无论是有偿或无偿的行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合同基本原则)虽然有些网络搜索企业用“免责声明”把自己的义务全部免除,只保留数钱的权利,但事实上在法律面前,这种无聊又无赖的免责声明是徒劳的。如果按照他们的免责声明,他们的搜索服务应当向用户这样的真实宣传---我们的搜索服务是不完全准确、不一定及时的,而不是做误导用户的虚假宣传。
最后,有可能会触犯
刑法中有关敲诈勒索和诈骗的条款。一些短视的网络搜索服务商为了尽可能的敛财,往往会指使工作人员向一些成长型企业强行勒索本来不应该存在的服务费。如果因为没有获得钱财,而恼羞成怒的对相关网站进行屏蔽,就构成垄断,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如果获得的钱财数量达到了
刑法规定的标准,则具有诈骗罪的嫌疑,如果情况再复杂一点,还有可能会牵扯到敲诈勒索罪。
五、网络搜索按钱排序的危害性
网络搜索按钱排序对所有与网络有关的主体和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都危害极大。
存在欺诈普通网络用户的嫌疑,某些综合或专业网络搜索服务商往往会对自己的服务进行夸大宣传,往往使用最强、最好、最快、最专业等溢美之词。由于普通网络用户不可能对网络科技和法律有深入的研究,往往会根据网络搜索服务商的误导性宣传单纯的相信其搜索结果是客观、公正、未加人工排序的。举一个很浅显的例子,如果一个网络用户搜索癌症专业治疗机构,采用按钱排序的网络搜索服务商根据有关企业交纳的排序费进行排序,而不是根据这些专业治疗机构的实力和网站实际访问量进行排序,甚至对一些拒绝交费的治疗机构进行屏蔽,这样用户搜索到的结果就是不真实、不客观的,不全面的,被人为篡改了的,其危害性的大小就不言而喻了。
存在严重的垄断市场的嫌疑,这限制了成长型企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是诚实信用和自由竞争。一些网络搜索服务商利用其技术优势强行对一些成长型企业征收所谓的推广或排序费用,与西方法律中的垄断行为类似,这种行为在发达国家受到严厉打击,比如微软公司面临的几起反垄断诉讼都说明了这一问题。我国也日益成为法治国家,某些网络搜索服务商非法收取按钱排序费的行为严重亵渎了国家的法律。他们的这种非法行为,用国人通俗的话来讲,更像是(注意:本文没有说就是,至于究竟是不是,还需要相关人员进行自由心证)一个地痞流氓在收保护费,只不过这些“地痞流氓”往往西装笔挺,而且还有很多知识,只是缺乏作为人所应具有的起码的正义精神和宽容胸怀。
从网络搜索按钱排序的各种危害性来看,对搜索结果实行按钱排序的网络搜索服务商已经不能再被看成是以客观、中立、尊重技术为特征的网络搜索服务商了,而更应当看成是一个赢利性的广告公司或其他类型的网络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更改注册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