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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搜索结果按钱排序的非法性嫌疑

  通过网络搜索的定义和功能我们可以明确它具有以下几个本质性特征:第一,操作的纯粹技术性,网络搜索是计算机技术的应用,由硬件和有关程序来操作完成,这就排除了商业运作的可能;第二,过程的自动性,从系统接受用户查询到返回搜索结果都是自动的,这就要排除人工干预;第三,搜索结果具有客观、真实、完整性,如果存在失误,只能是机器故障,这就要排除人为的篡改成分。
  三、网络搜索结果按钱排序的合法适用范围
  互联网的兴起,使得网络经济日益发达,网络广告逐渐成为最重要的广告方式之一。由于网络操作是在页面上进行的,页面上的内容必然就有一个先后顺序的问题。广告内容在网页上出现的位置和顺序必然对广告效果有所影响,网络广告经营者采用按钱排序的方式无可厚非,因为这既合理也合法。
  网络搜索服务商利用它的设备和技术为广大网民提供了服务,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用户的点击量给了网络搜索服务商巨大的知名度和商机,这实质上是一个等价交换的过程,因为网络搜索服务商可以在搜索结果的页面上从事赢利性的网络广告业务。网络搜索服务商不能把自己伪装成救世主,好像自己为普通用户施舍了搜索服务,而是有义务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免费、客观的搜索结果。
  所以,网络搜索服务商的合法收益应当主要来自于广告收入。事实上,国际通行的合法惯例是在网页左侧列出用户的搜索结果,这种搜索结果不能存在人工排序,更不能按钱排序;在网页的右侧进行广告,对这些搜索出来的广告可以使用按钱排序的营销方式,无可厚非。
  四、网络搜索按钱排序的非法性嫌疑
  网络搜索是新技术革命的成果之一,网民从中获益非浅;按钱排序是市场经济中一种有效的营销方式,公平而合理。但是把纯粹技术性的网络搜索与商业性的营销方式生硬的捏合在一起,非法性嫌疑(不合理性和违法性)便暴露出来了。
  首先,涉嫌违反了民法中(或市场经济中)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的一般原则。[3]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既是当今世界文明国家民法的基本精神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义,把按钱排序的营销方式强加于纯技术的网络搜索结果上,是对民法精神和市场经济理念的双重猥亵。
  其次,涉嫌违反了竞争法中反垄断的规定。[4]网络搜索服务商的基本义务就是提供合格的网络搜索硬件和软件设备,由这些设备根据被搜索网页或网站的流量和质量在搜索结果中进行客观排序。有网络搜索服务商打着打击“作弊”的旗号对搜索结果进行人工操作,不尊重技术,实际上是自己在破坏游戏规则,自己在作弊,是典型的“贼喊捉贼”。即使退一万步讲,如果网络搜索服务商对金钱极度渴望,也应当把没有交纳所谓排序费的网站或网页列入搜索结果,而不是屏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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